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是指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片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特體

1、罪體

主體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主體是預備役人員。這裡的預備役人員,是指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非預備役的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

行為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行為是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這裡的徵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的預備役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報到,準備服現役的活動。軍事訓練,是指軍事理論教育和作戰技能教練的活動。拒絕徵召、軍事訓練,是指接到徵召、軍事訓練通知後,拒不報到或者拒不參加軍事訓練。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是指以謊報年齡、假裝病殘、外出藏匿、找人頂替等方法躲避徵召、軍事訓練。

時間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構成的特定時間是戰時。

2、罪責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經多次教育仍然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因拒絕、逃避徵召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等。

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地表現在:

l、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即戰爭時期。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於戰時狀態的職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本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對預備役人員的徵召和軍事訓練是按照國家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兵役義務。它是提高軍隊應戰能力,提高后備兵員軍政素質,實施快速動員的重要保證。預備役人員應盡力履行這種義務,特別是在戰時,更不應以任何藉口拒絕或逃避,否則就可能構成本罪。“徵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向預備役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報到,準備轉服現役的活動。“軍事訓練”,是指軍事理論教育和作戰能力訓練的活動。“拒絕徵召、軍事訓練”,是指接到徵召、軍事訓練通知後,拒不報到或者拒不參加軍事訓練。“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是指以謊報年齡、自傷身體、假裝病殘、外出藏匿、找人頂替等方法躲避徵召、軍事訓練。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實施了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並罰。

3、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徵召、攜帶武器逃避軍事訓練等等。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並實行以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它不僅有利於部隊兵員保持年輕力壯和加強後備力量的儲備,而且也有利於在現代化條件下開展人民戰爭和提高戰時快速動員的能力。預備役人員作為人民解放軍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應恪盡軍人職責,積極參加軍事訓練,更應適應戰時需要,積極應召,投入軍事訓練,以轉為現役軍人,擔負作戰任務。如果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不僅侵犯了部隊的作戰計畫和行動,危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而且嚴重侵犯國家的兵役管理活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根據兵役法規定的精神,“預備役人員”是指軍隊外服兵役的人員,包括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他們積極履行兵役法所規定的兵役義務,是國家儲備的後備兵源,是戰時動員的主要對象。根據預備役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包括退出現役轉為預備役的軍官,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高等院校畢業生、專職人武幹部、民兵幹部、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預備役士兵包括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人員,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歲以下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歲以下的專業技術人員,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9歲至35歲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服士兵預備役條件的男性公民。

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根據兵役法規定,犯本罪應比照逃離部隊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者在客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只能是預備役人員,即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後者是軍人。(2)客觀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現為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而後者表現為逃離部隊的行為,不分戰時和平時,但戰時從重處罰。

處罰

根據刑法第376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條文規定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書責任。

相關說明

所謂“預備役人員”,是指正在軍隊外服預備役的公民,根據我國兵役法的規定,編人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日最役的,稱“預備役人員”;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徵召的;煽動他人抗拒徵召的;經多次教育仍逃避、拒絕證召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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