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建立統一稅收制度

1950年1月27日 我國建立統一稅收制度
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全國稅收實施要則》、《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貨物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全國建立統一的稅收制度。新中國建立前後,新、老解放區實行的稅制不同,計稅價格和徵收方法也不一樣。為了改變這種狀況,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財務部在北京召開了建國第一次全國稅務會議。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的規定,擬定了《全國稅收實施要則》等規定,後經政務院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要則》指出:必須加強稅收工作,建立統一的稅收,全國實行合理負擔,平衡城鄉,統一稅收,以利於革命戰爭的供給和生產的恢復與發展。全國稅收立法國第一次全國稅務會議。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的規定,擬定了《全國稅收實施要則》等規定,後經政務院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要則》指出:必須加強稅收工作,建立統一的稅收,全國實行合理負擔,平衡城鄉,統一稅收,以利於革命戰爭的供給和生產的恢復與發展。全國稅收立法權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統一行使,任何地區或部門都不得、變更、自定。《要則》規定,根據5種經濟並存、私營工商業大量存在的情況,決定實行多種稅、多次征的複合稅制。至此,全國稅收開始統一,我國新稅收制度逐漸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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