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號
《成都市測繪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成都市測繪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行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測繪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主體)
成都市測繪管理辦公室(以下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並直接負責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其他區(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市)縣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坐標系統)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除國家、軍隊、省統一組織的測繪工程和跨市域的工程測繪外,應採用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成都市平面坐標系統。
第五條(規定與標準)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測繪技術標準和規範,結合本市實際,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測繪技術規定。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執行國家、省有關測繪技術標準與規範和本市測繪技術規定。
第六條(基礎測繪管理)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經費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一)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1.成都市平面坐標系統、四等以上(含四等)高程控制網的建設與維護;
2.本市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3.本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4.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5.五城區範圍內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二)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1.一、二級導線網、四等以下高程控制網的建設與維護;
2.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3.本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4.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七條(基礎測繪規劃)
市和區(市)縣政府應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政府發展改革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基礎測繪成果更新)
成都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網每3年為一個維護、監測周期;1∶500和1∶1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為3年;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為5年。
第九條(地理信息)
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設,應符合分級、分類、統建、統管、協作、共享原則,禁止重複建設。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工作和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與系統建設的管理工作。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理。其他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必須採用符合本市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條(規劃測繪)
為城鄉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進行的測繪活動,應依據已批准的城鄉規劃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實施。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地上、地下空間數據的採集、整理等工作,並負責空間資料庫的建設和更新。
第十一條(地籍測繪)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並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籍測繪具體事務。
第十二條(房產測繪)
從事房產測繪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
用於房屋權屬登記的房產測繪成果應歸入房產權屬檔案。
第十三條(地圖監管)
測繪、新聞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地圖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
編制出版地圖應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和保密的規定,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勢性和準確性。
第十四條(資質與備案)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相應等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測繪單位資質實行年度註冊和日常檢查。
測繪單位在本市開展測繪活動,應按規定在施測前到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測繪資質和測繪作業證件。 第 十五條(成果匯交)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以及承擔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其他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應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測繪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儲存,並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成果質量)
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進行測繪成果抽查檢驗,協調處理測繪成果質量糾紛。
第十七條(成果利用)
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 依法實行測繪成果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按價格、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除按規定收取工本費外,應無償提供。
使用基礎測繪(含成都市平面坐標系統控制點成果)、地下空間信息等測繪成果的單位,應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在認定的範圍內提供使用。
製作公示版數位化產品需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的,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需使用財政資金的,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徵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就是否已有可以利用的測繪成果提出意見,避免重複測繪。
第十八條(測量標誌)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管理工作。鄉(鎮)政府對測量標誌有維護、保養的責任。
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可以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或個人負責保管。委託保管的,應簽訂委託保管協定。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損毀測量標誌,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不得進行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由工程建設單位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遷建工作在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保持標誌完好。使用完畢,應由負責保管該標誌的單位和人員查驗其完好狀況。
第十九條(保密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本市重要地理空間信息進行測定、採集、處理、發布。需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憑證向使用單位提供,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和使用單位,應採取適當保密措施,不得擅自銷毀、複製、轉讓。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採用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成都市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測繪資質證書、測繪作業證件,沒有違法所得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成都市平面坐標系統是指與國家統一系統相聯繫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二十三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