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都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辦〔2010〕36號)和中共成都市新都區委、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新都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的通知》(新都委發〔2010〕10號)精神,設立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區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
2.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
3.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是:(一)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全區主體功能區劃和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及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區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查處全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區域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負責落實全區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區級相關部門污染物減排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提出全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區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區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全區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環境工程監理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六)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區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區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放射源、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負責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區核與輻射監察工作。
(九)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區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開展全區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區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區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二)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督察區級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區委、區政府環保重大決策情況
(十四)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承辦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檢查的組織工作;負責組織貫徹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起草綜合性環保檔案、重要講話材料;負責歸口管理環保局系統環境保護行政獎懲和開展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及規範化建設;承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的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承擔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法規宣教科(掛環境稽查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牽頭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牽頭組織查處本區重大的、以及跨行政區域的環境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全區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調研;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負責對外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和本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三)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財務科
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環保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
(四)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污染管理科
擬訂全區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區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危險廢物、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等持證企業;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企業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組織擬訂全區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組織協調、應急預警、處置、信息通報及損失評估。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核設施、核技術套用、放射源、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測活動;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區核與輻射監察工作。落實國家和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參與研究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主要污染物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
(五)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編制全區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全區主體功能區劃和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及產業政策。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技術成果、示範工程的管理及推廣套用工作;推動和規範我區環境管理體系及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組織全區環境監測網站的規劃與建設;組織管理全區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編制全區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參與擬訂環保產業政策、規劃,指導和推動全區環保產業發展;監督管理環境工程工藝設計證書持證單位。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區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鄉鎮以下(含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和省級國家級生態區創建工作;依法對全區機動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承擔生態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成都市新都區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區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在本區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持證單位;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承辦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