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2008年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者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特殊價值的樹木。
古樹名木由市或區(市)縣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確認,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活動。
第四條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區(市)縣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部門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古樹名木是國家保護性自然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或認養古樹名木。捐資人、認養人可以根據捐資保護或認養約定在古樹名木標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轄區內的古樹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進行調查登記、鑑定分級、建立檔案、設定標誌;
(二)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對管護責任人予以管護技術指導;
(四)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學研究成果;
(五)根據古樹名木生長需要,劃定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將保護檔案送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職責。
第八條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封閉式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開放式公園、公共綠地、廣場、城鎮公共道路用地範圍內的,由建設管理責任單位負責;
(三)鐵路、公路、河堤用地範圍內的,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四)住宅小區、居民院落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五)農村集體土地上的,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九條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應當與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管護責任書,並履行下列管護職責:
(一)確定或者委託專門人員負責管護;
(二)按照技術規範管護古樹名木;
(三)古樹名木長勢衰弱或瀕危時,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和復壯。
管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條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費用由國家承擔。
第十一條古樹名木死亡,管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查明原因、確定責任後,予以註銷。危及安全必須採伐的,應按法定程式報批,經批准後方可處理。
第十二條禁止從事下列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冠垂直投影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
(二)在樹冠外側5米內新建建(構)築物或者在樹冠外側3米內埋設地下管線;
(三)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四)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五)借用樹幹做支撐物或倚樹搭棚;
(六)刻劃、釘釘、拴繩掛物;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避讓或保護方案,並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避讓或保護方案保護古樹名木。
第十四條對於影響、危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生產、經營、生活設施或建築物,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十五條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須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制訂移植保護方案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區(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機關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移植300年以上和特別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應經省建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園林綠化作業單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護方案實施移植。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侵害古樹名木,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拒不按照技術規範管護古樹名木或者拒不履行報告義務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處以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每株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古樹名木損害較輕的,處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害古樹名木枝幹或者根系的,處以每株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侵害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或《四川省綠化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