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者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特殊價值的樹木。
古樹名木由市或區(市)縣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確認,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活動。
第四條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區(市)縣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部門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古樹名木是國家保護性自然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或認養古樹名木。捐資人、認養人可以根據捐資保護或認養約定在古樹名木標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轄區內的古樹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進行調查登記、鑑定分級、建立檔案、設定標誌;
(二)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對管護責任人予以管護技術指導;
(四)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學研究成果;
(五)根據古樹名木生長需要,劃定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將保護檔案送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職責。
第八條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封閉式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開放式公園、公共綠地、廣場、城鎮公共道路用地範圍內的,由建設管理責任單位負責;
(三)鐵路、公路、河堤用地範圍內的,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四)住宅小區、居民院落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五)農村集體土地上的,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九條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應當與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管護責任書,並履行下列管護職責:
(一)確定或者委託專門人員負責管護;
(二)按照技術規範管護古樹名木;
(三)古樹名木長勢衰弱或瀕危時,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和復壯。
管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條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費用由國家承擔。
第十一條古樹名木死亡,管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查明原因、確定責任後,予以註銷。危及安全必須採伐的,應按法定程式報批,經批准後方可處理。
第十二條禁止從事下列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冠垂直投影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
(二)在樹冠外側5米內新建建(構)築物或者在樹冠外側3米內埋設地下管線;
(三)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四)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五)借用樹幹做支撐物或倚樹搭棚;
(六)刻劃、釘釘、拴繩掛物;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避讓或保護方案,並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避讓或保護方案保護古樹名木。
第十四條對於影響、危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生產、經營、生活設施或建築物,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十五條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須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制訂移植保護方案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區(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機關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移植300年以上和特別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應經省建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園林綠化作業單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護方案實施移植。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侵害古樹名木,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拒不按照技術規範管護古樹名木或者拒不履行報告義務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處以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每株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古樹名木損害較輕的,處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害古樹名木枝幹或者根系的,處以每株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侵害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或《四川省綠化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
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
古樹名木由市園、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五)城市規劃區以外和森林公園的古樹名木,由區(市)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 古樹名...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
古樹名木復壯養護技術和保護管理辦法
《古樹名木復壯養護技術和保護管理辦法》精編了近年各地新制定的保護法規、養護技術標準,以及古樹名木保護專家、工程技術人員在科學研究和生產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復...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
古銀杏
古銀杏指生長期超過了特定年齡的老銀杏樹。此年齡期的銀杏樹已進入緩慢生長階段,乾徑增粗極為緩慢,形態上給人以飽經風霜、蒼勁古拙之感,古名曰“古銀杏”。
百科名片 古銀杏分布 古銀杏保護 國內古銀杏 世界古銀杏之鄉 -
成都市龍泉驛區農村發展局
(二)成都市龍泉驛區農村發展局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及產業政策研究,擬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開展農業項目招商、服...
職責調整 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
成都市建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規定
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規定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三章 衛生管理 第四章 環境管理 -
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
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是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43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
職責調整 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人員編制 其他事項 -
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
《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經2003年1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義通過,2003年1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 -
成都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綠線的劃定。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第二條 綠線概念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管理部門 -
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成都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符合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執行本條例。 第七條建設單位使用的地形圖和規...
綜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規劃管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四章 道管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