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建立和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和《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線概念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綠線的劃定。市和區(市)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土地、水利、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綠地規劃編制
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綠線劃定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綠線劃定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城市綠線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園林綠化、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成都市綠地系統規劃、詳細規劃劃定。成都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其他區、縣,城市綠線由區、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劃定,按法定程式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成都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縣(市),城市綠線由縣(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劃定,報市園林綠化、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綠地界定
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地,並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山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等。
第八條 綠線公布
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綠線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城市主次幹道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論證,按法定程式審批後,方可調整。
(二)調整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化控制指標的,由規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按法定程式審批後,方可調整。
(三)調整現有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綠線的,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論證,進行公示,按法定程式審批後,方可調整。
第十條 綠地建設要求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規定,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 配套建設綠地規定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地指標配套建設綠地。配套建設綠地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應對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進行核定,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的,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綠線內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和設定其他設施。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逐步遷出或限期拆除。
第十三條 綠線管理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有綠線控制圖。城市綠線範圍內的規劃綠地,由規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編制規劃綠線控制圖。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規劃綠線控制圖,編制分期實施計畫。
第十四條 管線設施要求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五條 行政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
園林綠化、規劃、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