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的職責交給市委農村工作部(市人民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
(二)加強防範和處置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
(三)增加組織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和相關管理辦法,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準入和市場退出試點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市人民政府金融領域有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全市金融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擬訂加強全市金融行業服務、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巨觀金融形勢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三)負責聯繫省駐懷金融管理部門、各類金融機構;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並組織目標考核。
(四)組織協調實施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整頓和規範全市金融市場秩序,防範、化解、處置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五)指導全市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重組;根據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授權,會同有關部門對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進行管理、指導和協調。
(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金融安全區創建,推進改善金融生態環境。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初審工作和有關監管工作;指導地方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工作。
(八)負責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對小額貸款公司有關重大事項及高管層任職資格進行初審,承擔對市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組織推進全市全方位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兼併收購,負責全市上市後備資源培育工作;指導、協調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工作。
(十)指導地方性金融業等行業協會的自律建設和管理。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外事、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指導地方性金融業、徵信業等行業協會的自律建設和管理;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等地方性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和備案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擬訂金融領域規範性檔案及全市金融發展規劃和政策;做好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工作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形勢和運行情況,組織金融業重要課題研究;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工作;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根據授權,協調實施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金融安全區創建,推進改善金融生態環境。
(三)金融科
聯繫人民銀行、銀行監管部門和境內外駐懷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擬訂支持全市銀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地方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機構的設立、重大重組並提出初審意見;管理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承擔市級金融機構(含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目標管理考核;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初審與監管工作。
擬訂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含機構準入和市場退出);對小額貸款公司有關重大事項及高管層任職資格進行初審,承擔對市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解決保險業發展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指導、協調政策性農業保險。
(四)證券科
負責聯繫國家證券業、境內外駐懷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擬訂全市證券、期貨市場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全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重大結構調整事項;掌握全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運營及網點布局情況,實時防範風險。
擬訂全市資本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推進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承擔全市上市後備資源培育工作;承擔全市企業上市推薦、企業股份制改造等工作;協調、指導上市公司進行再融資、資產重組及風險處置工作;指導和參與集合信託發行、資產證券化及股權質押融資等融資創新類業務的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全市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股權交易機構設立及運作;指導非上市股份公司規範運作;指導各類基金以及風險投資機構的設立和發展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機關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10名(含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領導職數4名。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在辦機關編制總額內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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