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每艘船舶應配備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並且兩者之一發生故障,不能導致別一裝置不能工作。輔助操舵裝里獨立於主操舵裝置的控制系統,規範要求每季度進行一次效用試驗。按結構的不同,有的輔助操舵裝里在舵機室操作,有的也能在駕駛室操縱,一般是駕駛員指揮,由水手操作。平時效用試驗時,一般由大管輪會同駕駛員進行。港監檢查時,經常出現的問厄是有的水手不傲操作。甚至有的駕駛員也不傲,不知道怎么轉換有關電氣開關,這反映了平時責任不到位,有的甚至錯誤認為轉換電氣開關的操作應屬電機員職貴。平時管理時,要真正做到管理到位、責任到位,切實履行好職貴 。
要素及具體形式
按照SULAS公約26.4款的有關規定,應急操舵包括了3個要素:
(1)在舵機室直接控制;
(2)舵機室與駕駛室互有信息傳遞;
(3)轉換動力,即使用替代能源。
由於應急操舵不是單純的一個設備,而是強調一個行為,這個行為的被作用者既可以是主操舵裝置,又可以是輔助操舵裝置。對照公約及規則的相關條款要求,主操舵裝置必須在駕駛室和舵機室設有控制器,輔助操舵裝置必須能舵機室進行控制。根據船舶是否配備有輔助操舵裝置以及船舶操舵裝置是否配備替代能源(包括人力)的不同情形,應急操舵應有1種或2種形式。如某輪配有捕助操舵袋置,且主、輔操舵袋置動力源均可以由應急電源供電。此時,該輪的應急操舵就有在舵機室使用應急電源操作輔助操舵裝置、主操舵裝置在舵機室的控制器兩種情形 。
存在問題
(1)操舵裝置的配備問題。一些船舶未能滿足免設輔助操舵裝置條件,但不配備輔助操舵裝置;或舵機室未設定主操舵袋置控制器。這些都導致應急操舵無法進行或是應急操舵的種類減少。部分沿海船舶,特別是一些老舊船舶,輔助操舵裝置不配備。甚至連主操舵裝置在舵機室的控制器也未配備。這樣,船員無法在舵機室使用操舵裝置,嚴重違反了船檢規則相關規定,同時也給船舶航行帶來了重大安全隱患。
(2)操舵裝置替代能源配備問題。公約與國內檢驗規則相關條款規定,對於舵桿大幹230MM舵機,要配備應急能源或其他替代能源。部分沿海船舶,其舵柄處的舵桿直徑大於230MM,而在船檢證書應急能源種類一欄的記載卻是空白。船舶是否需耍配備應急能源,掌握船舶舵柄處的舵桿直徑尺寸是關鍵。對千舵桿的直徑尺寸,可以查閱舵機出廠說明書或相關圖紙,了解舵設備的相關參數。若不能從相關說明書或圖紙上獲得,可以藉助一根無彈性的繩子,在舵柄處的舵桿上繞一圈,作上記號,然後測量記號到繩子端的長度即舵桿的周長,測得的數據階以就可得舵桿的直徑。值得注意的是,側量之前應該讓舵桿保持清潔,排除雜質、黃油等的影響,繩子所繞成的平面儘量與舵桿垂直,從而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3)應急操舵的程式問題。程式不符合實際,主要表現在部分船舶配備了兩種形式的應急操舵,卻只制訂了一種應急操舵程式。要了解應急操舵形式的數量,首先要判斷出,船上是否設定了捕助操舵裝置,操舵裝置是否配備了應急電源或替代能源,然後再對照應急操舵的相關要素,判斷分析該應急操舵是1種還是2種。
(4)應急操舵的通訊問題。主耍表現在:
1)部分船舶舵機室與駕駛室無通訊設備,或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特別是在操舵情況下,與駕駛台的通訊伴有很大的噪音,舵機室無法有效與駕駛室進行信息傳遞。
2)舵機室沒有舵角指示器,無法了解船舶舵角位置信息。
3)舵機室的應急照明的問題。在日常的檢查工作中,經常會發現一些船舶未能在舵機室保持有效的應急照明。這樣一旦遇上緊急情況,不便於船員及時掌握舵角信息,在第一時間執行駕駛室操舵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