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交通部令1997年第11號 1997年10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船船員值班管理,防止船員疲勞操作,保障海上人命與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際海事組織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和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100總噸及以上中國籍海船上服務的組成值班的船員,但在下列船上服務的船員除外:
(一)軍用船舶;
(二)漁業船舶;
(三)非營業的遊艇;
(四)構造簡單的木質船。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實施本規則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各船公司應保證指派到船上任職的每一個值班船員均能熟悉船上的有關設備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職責,並能在緊急情況下有效地執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條 船長及全體船員應了解由於操作不當或意外事故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的嚴重後果,並應遵照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體措施,採取切實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六條 為維護駕駛台的良好秩序和環境,保證航行安全。各船公司應編制《駕駛台規則》、《機艙值班規則》和《無線電報房規則》張貼在船舶各部門的易見之處,並要求全體船員遵守執行。
第二章 航次計畫及值班安排第一節 航次計畫
第七條 航次計畫的一般要求:
(一)船長應根據航次任務及時通知各部門有關負責人做好各項開航準備工作。
(二)對預定的航次,船長和駕駛員應在研究有關資料後事先做好航次計畫。
(三)大副、輪機長應在與船長協商後,預先確定並落實本航次所需各種燃物料、淡水以及備品的數量。
(四)船長應檢查各種船舶證書和船員證件是否齊全、有無逾期,檢查運輸單證及港口檔案是否齊全,保證船舶處於適航狀態。
第八條 開航前,船長應充分並恰當地運用預定航線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圖書資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證計畫好從出發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預定航線。
第九條 在考慮了所有有關信息而核實了航行計畫後,開航前計畫航線應清楚地標繪在有關海圖上,並且在航行期間可供值班駕駛員隨時使用。駕駛員在使用之前應認真核實每一個準備採取的航向。
第十條 制定航行計畫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航線的總里程和預計航行的總時間。
(二)預計航線上的氣象情況和海況。
(三)各轉向點的經緯度。
(四)各段航線的航程和預計到達各轉向點的時間。
(五)複雜航段的航法以及對航線附近的危險物的避險手段。
(六)特殊航區的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如果在航行中決定改變計畫航線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離計畫航線,船長應及早計畫好修正航線,並在海圖上重新標示。第二節 值班安排
第十二條 參加值班的船員必須是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合格船員。每個值班船員都須明確自己的職責。
第十三條 船長必須確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證船舶安全。值班駕駛員在值班期間,特別在關係到避免碰撞和擱淺時,負責船舶的安全航行。
輪機長有責任與船長商量,確保輪機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章 航行值班應遵守的原則
第一節 值班駕駛員
第十四條 負責航行的值班駕駛員是船長的代表,無論何時,其首要職責是負責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須時刻遵照《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安全航行規章進行操縱和避讓。
第二節 瞭望 第十五條 值班駕駛員應遵照《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的規定隨時保持正規的瞭望,並應達到下列目的:
(一)利用視覺、聽覺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方法對當時環境和情況保持連續戒備的狀態,並及早發現或察覺到它的變化。
(二)充分估計到碰撞、擱淺和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險。
(三)尋找遇難的船舶和飛機、船舶遇難人員、沉船殘骸和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物體。
第十六條 瞭望人員必須全神貫注地保持正規瞭望,不得從事或被分派給會影響瞭望的其它任務。
第十七條 值班駕駛員要隨時確保有效的瞭望,在駕駛台和海圖室分開的船上,為了履行其必要的職責,可以短時間進入海圖室,但是必須事先確信這樣做是安全的,並確保有效的瞭望仍維持著。
第十八條 瞭望人員和舵工的職責是分開的,舵工在操舵時不應當作是瞭望人員,除非是具有四周無遮擋的視野並且沒有夜視障礙或其它保持正規瞭望的妨礙。
日間,處於下列情況時,值班駕駛員可以是單人瞭望:
(一)對環境作了充分估計,確信無疑這樣做是安全的。
(二)充分考慮了一切有關因素,但不限於:
1、天氣情況;
2、能見度;
3、通航密度;
4、鄰近的航行危險物;
5、在分道通航制內或附近水域航行時所必須注意的情況。
(三)當環境的任何變化需要時,能立即召喚其他合適人員到駕駛台協助。
第十九條 在夜間航行應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協助駕駛員值班。
第二十條 為證明航行值班的構成足以保證能連續保持正規的瞭望,船長應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本規則本節描述的因素及下列因素:
(一)能見度,天氣和海況。
(二)航行所在區域的通航密度和所發生的其他活動。
(三)在分道通航區域內或附近水域時所必須注意的情況。
(四)由船舶特性,即時操縱要求和預期操縱所引起的額外工作量。
(五)任何一個指定為值班的船員適任值班的情況。
(六)掌握每一位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職業適任能力及信心。
(七)每位值班駕駛員的經驗和其對船舶設備、程式和操縱能力的熟悉程度。
(八)任何特定時刻船上發生的活動,包括無線電通信以及必要時召喚待命人員立即至駕駛台的有效性。
(九)駕駛台儀器和控制器,包括報警系統的工作狀況。
(十)舵和推進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縱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揮位置的視野。
(十二)駕駛台的結構對值班人員利用視力和聽力探測外部發生情況所造成的妨礙程度。
(十三)國際海事組織及主管機關通過的任何其它涉及值班安排、適用於值班的標準程式和指南。
第三節 值班安排
第二十一條 在確定包括合格的甲板部普通船員在內的駕駛台值班人員構成時,特別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在任何時候,駕駛台不得無人值守。
(二)天氣情況、能見度、日間或夜間。
(三)臨近航行上的危險時,可能需要值班駕駛員執行額外的航行職責。
(四)助航儀器,如雷達或無線電定位儀以及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的設備的使用和操作狀態。
(五)船上是否裝有自動操舵裝置。
(六)駕駛台是否配置認可的GMDSS無線電通信設備。
(七)裝備在駕駛台上的無人機艙控鈕、警報和指示器的使用程式及限制。
(八)由於特殊的操作環境可能導致對航行值班的特別要求。
第四節 值班交接
第二十二條 值班駕駛員如果有理由認為接班駕駛員顯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時,不應向接班駕駛員交班,並立即向船長報告。
第二十三條 接班駕駛員應確信本班人員完全能履行各自的職責,特別是夜視能力的適應性。接班駕駛員在其視力未完全調節到適應光線條件以前,不應接班。
第二十四條 接班駕駛員在接班前,應對本船的推算船位或實際船位進行核實,並證實預定的航線、航向和航速的可靠性,還應注意在其值班期間預期可能會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險。
第二十五條 交、接班駕駛員應交接清楚下列情況:
(一)船長對船舶航行有關的常規命令和其他特別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當時和預報的潮汐、海流、氣象、能見度等因素及其對航向和航速的影響。
(四)在駕駛台控制主機時的主機操作程式和使用方法。
(五)航行環境,包括但不限於:
1、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間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設備的工作狀況;
2、電羅經和磁羅經的誤差;
3、看到的或知道的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動態;
4、在值班期間可能會遇到的情況和危險;
5、由於船舶的橫搖、縱搖、水的比重變化及船體下座對富裕水深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如果值班駕駛員在交班前正在進行船舶特殊操縱或其他避免危險的行動,接班駕駛員應在這種操作完成之後再接班。
第五節 航行值班職責
第二十七條 值班駕駛員應:
(一)在駕駛台保持值班,不得隨意離開駕駛台。
(二)對船舶的安全航行負責,即使船長在駕駛台,直到明確船長已承擔責任為止。
(三)對為了航行安全而採取某種行動發生疑問時及時通知船長。
第二十八條 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不應被分派或擔負任何妨礙船舶安全航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在任何時候均應使用安全航速,在需要時,值班駕駛員應毫不猶豫地使用舵、主機和音響信號裝置,但情況允許時,應及時通知機艙主機變速的意圖,或者按照適用的程式有效地使用裝置在駕駛台的無人機艙主機控鈕。
第三十條 值班駕駛員必須充分掌握包括衝程在內的本船在任何吃水情況下的操縱特性,並應熟悉其它可能具有的不同操縱特性。
第三十一條 值班時應做好與航行安全有關的動態和工作的正規記錄。
第三十二條 所有值班駕駛員應完全熟悉所裝備的電子助航儀器的使用方法,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在值班期間,應最有效地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儀器,以足夠頻繁的時間間隔對所駛的航向、船位和航速進行核對,以確保本船沿著計畫航線行駛,並注意在適當的時候使用回聲測深儀。
第三十三條 即使在良好天氣航行,值班駕駛員仍應經常和精確地測定所接近的船舶的羅經方位和距離,以便及早判斷有無碰撞的危險。必要時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與它船協調避讓措施。並應特別注意,當接近大型船舶或拖帶船隊時,或者在近距離接近他船時,有時儘管方位有明顯的變化,但碰撞危險可能依然存在,值班駕駛員對此應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早採取積極的行動,隨後還應檢查此種避讓行為是否取得預期的效果。
第三十四條 值班駕駛員應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設備的放置地點和操作方法,並應了解和考慮這些設備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五條 只要可行和情況允許,船上的航行設備應經常在海上作操作試驗,尤其要在預料到將有影響航行安全的危險情況之前進行。這種試驗還應在到港前和出港前進行。這些試驗應予記錄。
第三十六條 值班駕駛員應對有關設備作定期檢查,以確保:
(一)手動操舵或自動舵按船舶正確的航向行駛。
(二)有條件時每班應至少測定一次標準羅經的誤差,可能的話,在有較大改變航向後也應測定;標準羅經和電羅經應經常進行核對;主羅經與復示儀應同步;如發現誤差變化較大,應及時報告船長。
(三)每班至少試驗一次自動舵的手動操作。
(四)航行燈和信號燈及其他航行設備正常工作。
(五)無線電設備應按正常工作並按本規則第六章的要求進行值守。
(六)無人機艙控鈕、警報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第三十七條 在使用自動舵時,值班駕駛員應考慮到及時使舵工就位並改為手動操舵的必要性,以應付隨時可能出現的潛在危險。轉換手動操舵或自動操舵必須由值班駕駛員親自或在其監督之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 所有值班駕駛員應能熟練地使用雷達,並應做到:
(一)遇到或預料能見度不良時,以及在船舶密度大的水域航行時,應使用雷達,但應注意其局限性。在任何時候使用雷達時都必須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中有關使用雷達的規定。
(二)應確保所使用的雷達量程以足夠頻繁的時間間隔進行轉換,以便能及早地發現回波。應注意微弱的和反射力差的回波可能會被漏掉。
(三)每當使用雷達時,應選擇合適的量程,仔細觀察顯示器,有效地作雷達運動圖,並應確保在充裕的時間裡完成雷達標繪和進行系統的分析。
(四)天氣良好時,只要有可能,值班駕駛員應進行雷達方面的操練。
第三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值班駕駛員應立即報告船長,船長接到報告後應儘快上駕駛台,必要時由船長直接指揮:
(一)遇到或預料能見度不良時。
(二)對通航條件或他船的動態產生疑慮時。
(三)對保持航向感到困難時。
(四)在預計的時間未能看到陸地、航標或測不到水深時。
(五)意外地看到陸地、航標或水深突然發生變化時。
(六)主機、推進裝置遙控器、舵機或者任何主要的航行設備、警報或指示儀發生故障時。
(七)無線電設備發生故障時。
(八)在惡劣天氣中,懷疑可能有氣象危害時。
(九)遇到危及航行的任何情況,諸如冰或漂流船時。
(十)發現遇難人員或船隻以及他船求救時。
(十一)對船長指定的位置或時間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感到疑慮時。
第四十條 儘管在上述情況中要求立即報告船長,但當情況需要時,值班駕駛員為了船舶的安全,應毫不猶豫地採取果斷行動。
第四十一條 值班駕駛員應將所有與航行安全有關的指示和信息告知駕駛台的其他值班人員,以確保全全值班和正規瞭望。
第四章 不同環境下的航行值班
第一節 能見度不良
第四十二條 當遇到或預料能見度不良時,值班駕駛員的首要職責是遵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相應條款,採取鳴放霧號、以安全航速行駛、並使主機處於立即可操縱的準備狀態等措施。此外,值班駕駛員還應該:
(一)通知船長。
(二)布置瞭望人員和舵工手動操舵。
(三)顯示航行燈。
(四)開啟和使用雷達。
(五)如可能,在能見度變壞前搶測陸標或天測船位。
第二節 夜間航行
第四十三條 在夜間航行,船長和值班駕駛員安排瞭望時應充分考慮到駕駛台設備和可供使用的助航儀器的局限性,當時航區的環境和情況,以及所實施的程式和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船長應將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項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確記入“船長夜航命令簿”,值班駕駛員應遵照執行。
第三節 沿岸和擁擠水域的航行
第四十五條 在沿岸和擁擠水域航行時,應使用船上適合於該地區並依照最近期資料改正過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圖。在確認沒有碰撞危險的情況下,應勤測船位,環境許可時還應使用多種方法定位。值班駕駛員應確切地辯認沿岸陸標及所有有關的航行標誌。
第四節 引航員在船時的航行
第四十六條 船舶由引航員引航時並不解除船長管理和駕駛船舶的責任。船長和引航員應交換有關航行方法、當地情況和船舶性能等情況。船長和值班駕駛員應與引航員緊密合作,並保持對船位和船舶動態隨時進行核對。船長對引航員的錯誤操作應及時指出,必要時即行糾正。
第四十七條 船長在非危險航段暫離駕駛台時應告知引航員,並指定駕駛員負責。如值班駕駛員對引航員的行動或意圖有所懷疑,應要求引航員予以澄清,如仍有懷疑,應立即報告船長,並可在船長未到達之前採取必要的行動。
第五章 輪機值班應遵守的原則
第一節 值班輪機員
第四十八條 負責輪機值班的輪機員是輪機長的代表,在任何時候,主要負責對影響船舶安全的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養,並根據需要,負責值班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機械設備的檢查、操作和測試,確保在任何時候均能保證安全值班。
第二節 值班安排
第四十九條 在任何時候,輪機值班的組成應確保影響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機器的安全運轉,不論是自動還是手動操作,都應適合當時的環境和條件。
第五十條 在決定輪機值班人員組成時,可包括合適的普通船員在內,並對下列因素應特別予以考慮:
(一)船舶類型、機器類型和狀況。
(二)對影響船舶安全運行的機器置於充分的監管之下。
(三)由於情況的變化,如天氣、冰區、污染水域、淺水水域、各種緊急情況、船損控制或消除污染而採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四)值班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五)人命、船舶、貨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環境保護。
(六)遵守有關國際公約、國家法規和當地規章。
(七)保持船舶正常運行。
第三節 值班交接
第五十一條 值班輪機員如有理由認為接班輪機員顯然不能有效地執行值班任務時,不應向接班輪機員交班,並立即向輪機長報告。
第五十二條 接班輪機員應確信本班人員完全有能力能夠有效地完成各自的任務。
第五十三條 輪機值班人員在接班之前,應對下列情況了解清楚:
(一)輪機長關於船舶系統和機器運轉的常規命令和特別指示。
(二)對所有機器及系統運行的工作狀況和參與涉及人員以及潛在的危險。
(三)污水艙、壓載艙、污油艙、備用艙、淡水櫃、糞便櫃等使用狀況和液面高度以及對其中貯存物的使用或處理的特殊要求。
(四)在燃油備用艙、沉澱櫃、日用油櫃和其它燃油貯存設備中的燃油液位高度和使用狀況。
(五)有關衛生系統處理的特殊要求。
(六)各種主、輔機系統(包括配電系統)的操作方式和運行狀況。
(七)監控設備和手動操作設備的狀況。
(八)蒸汽鍋爐運行以及有關的設備狀況和操作方式。
(九)由於惡劣天氣、冰凍、被污染的水域或淺水引起的潛在不利條件。
(十)由於設備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而採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應急措施。
(十一)有關分派給機艙普通船員任務的情況。
(十二)消防設備的有效性。
第五十四條 接班輪機員應檢查輪機日誌,並核對與自己觀察的情況一致時,方可接班。
第四節 輪機值班職責
第五十五條 值班輪機員應保證維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機艙值班的普通船員應協助值班輪機員使主、輔機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五十六條 儘管輪機長在機艙,值班輪機員應繼續對機艙工作全權負責,直到輪機長明確通知他輪機長已承擔責任並經雙方確認後為止。
第五十七條 輪機值班的所有成員都必須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職責,此外,每個成員對其服務的船舶還應掌握:
(一)恰當地使用內部通信系統的知識。
(二)機艙逃生途徑的知識。
(三)機艙報警系統的知識,特別是關於辯別各種警報與二氧化碳警報的能力。
(四)有關機艙滅火設備的數量、位置、性能和使用的知識。
(五)船損堵漏工具的使用知識。
第五十八條 在輪機值班開始時,應當對當時所有的機器工作情況、工況參數加以驗證、分析,並保持在正常範圍值。
第五十九條 在值班期間值班輪機員應定期巡迴檢查機艙和舵機室,以便及時發現機器的故障和損壞情況,並執行其他一切需要的任務。
第六十條 任何運轉失常的、預料將發生故障或需要特殊處理的機器,連同已經採取的措施應作詳細記錄。如果需要,應為進一步的措施擬出計畫。
第六十一條 對於有人值守的機艙,值班輪機員應隨時能立即操縱推進設備,以適應變向和變速的需要。
第六十二條 對於定期無人值守機艙的值班輪機員,在機艙呼叫照料時,應立即到達機艙。
第六十三條 駕駛台的所有命令應迅速執行,對主推進裝置的變向和變速應做出記錄。當人工操作時,值班輪機員應保證主推進裝置的操縱台前不間斷地有人值守,並處於準備和操作狀態。
第六十四條 對所有機器的保養和維護所需要的物料和備件的供應應給予足夠的注意,包括機械、電氣、電子、液壓和空氣系統及其控制裝置和與此相關的安全設備,所有艙室生活系統設備以及物料和備品的使用記錄。
第六十五條 輪機長應保證將值班時擬進行的預防性保養、控制損害或修理工作等情況通知負責值班的高級船員。對於屬於值班責任內的擬處理的所有機器,負責輪機值班的高級船員應負責其隔離、旁通和調整,並將已進行的全部工作記錄下來。
第六十六條 當機艙處於備車狀態時,值班輪機員應保證一切在操縱時可能用到的機器設備隨時處於可用狀態,並使電力有充足的儲備,以滿足舵機和其它需要。
第六十七條 值班輪機員在值班期間不應再被分派或承擔任何會妨礙其監管主推進系統及其輔助設備的其它任務,而應保證機器及設備處於經常的監管之下,直到正式交班為止。
第六十八條 值班輪機員應告示其它值班人員有關對機器的潛在危險情況,以及危及人命和船舶安全的情況。
第六十九條 值班輪機員應確保機艙在監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員喪失值班能力,應安排替代人員。不能使機艙處於無人監管而無法手動操作和調節的失控狀態。
第七十條 值班輪機員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對付由於設備損壞、失火、進水、破裂、碰撞、擱淺和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損害的影響。
第七十一條 在下班前,值班輪機員應將值班中有關主、輔機發生的事情完整記錄下來,並提醒接班人員注意。
第七十二條 在進行一切預防性保養、損害控制或維修工作時,值班輪機員應與負責維修工作的輪機員合作,這些工作應包括但不局限於如下內容:
(一)對要進行工作的機器加以隔離和旁通。
(二)在維修期間,將其餘的設備調節至充分和安全地發揮功能的狀態。
(三)為了有利於接班人員的工作,在輪機日誌或其它適當的文本上詳細記錄維修保養過的設備、參加人員和他們所採取的安全措施。
(四)必要時將已修理過的機器和設備進行測試、調整,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條 值班輪機員應確保在機艙從事維修工作的普通船員,在一旦自動設備失靈時,可協同對機器進行手動操作。
第七十四條 值班輪機員應記住,為使船舶和船員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脅,在船舶推進系統發生故障引起速度變化或停止運轉、舵機瞬間失靈或失效、機艙發生火災、電站發生故障或類似這種威脅安全的其它情況時,應立即通知駕駛台。這種通知如有可能,應在採取行動之前完成,以便駕駛室有最充分的時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避免可能發生的海難。
第七十五條 在遇到下列情況,值班輪機員應立即通知輪機長:
(一)當機器發生故障或損壞,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運行時。
(二)發生失常現象,經判斷會引起推進機械、輔機、監視系統、調節系統的損壞或破壞時。
(三)發生緊急情況或對於採取什麼措施和決定無把握時。
第七十六條 除需要將上條所述情況報告輪機長以外,為了機器和船員的安全需要,值班輪機員可以立即毫不猶豫地採取措施。
第七十七條 值班輪機員應將保證安全值班的一切適當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人員,日常的機器保養工作應納入值班日常工作制度之內。詳細的維修工作,包括全船的電氣、機械、液壓、氣動或適用的電子設備的修理,應在輪機長和值班輪機員的監視下進行。這些修理應作記錄。
第五節 不同環境下的輪機值班
第七十八條 值班輪機員應確保提供霧中聲號用的持久的空氣或蒸汽壓力,並隨時執行駕駛台的任何變速、變向的命令。此外,還應保證備妥用於操縱的一切輔助機械。
第七十九條 值班輪機員當接到船舶進入擁擠水域中航行的通知時,應確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縱的機器能即刻置於手動操作模式。值班輪機員還應保證有足夠的備用動力,以供舵和其它操作要求所用。應急操舵和其它輔助設備應準備好可立即使用。
第六章 無線電值班應遵守的原則
第一節 無線電人員
第八十條 船公司、船長和無線電值班人員應遵守本章規定,以保證船舶在海上航行時保持足夠的無線電安全值班;在遵守本規則同時,還應符合無線電規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的規定適用於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規定的配備GMDSS的船舶無線電人員。
第八十二條 在船長的領導下,船舶電台在持有相應適任證書的無線電人員管理下進行操作,遇險通信只能經船長批准後傳送。
第二節 值班安排
第八十三條 在決定無線電值班時,船長應:
(一)保證無線電值班是按照無線電規則和SOLAS公約有關規定進行的。
(二)保證無線電值班的主要職責不會受到與船舶安全航行無關的無線電通信的嚴重影響。
(三)考慮到船上所安裝的無線電設備及其工作時間。
第三節 無線電值班職責
第八十四條 履行無線電值班的無線電人員應:
(一)保證值班是保持在無線電規則和SOLAS公約所指定的頻率上。
(二)值班時,定時檢查無線電設備的工作狀態及其電源,並且在發現設備故障時及時報告船長。
(三)凡水上安全管理機關有相應規定不能在港界內開啟發信機,或者是在裝卸和清洗易揮發性的易燃易爆貨物時,根據船長或值班駕駛員的指示禁止開啟和修理一切發信設備。
第八十五條 在離港前,指定作為在遇險事件時負有無線電通信職責的無線電人員應確保:
(一)所有遇險和安全無線電設備、備用電源均處於有效工作狀態,並記入電台工作日誌。
(二)所有國際公約規定的檔案、船舶航行通告和主管機關要求的附加檔案均須備妥,並根據最新收到的資料進行修改,有不符之處報告船長。
(三)報房時鐘準確地設定到與無線電報時信號一致。
(四)天線正確地架妥無損壞,並連線正確。
(五)應準時接收船舶將要航行的區域、船長要求的其它區域的最新的氣象報告和航行警告,並將這些信息送交船長。
第八十六條 在離港並啟用電台時,無線電值班人員應:
(一)保持在國際遇險頻率上值守並接收有關的通信業務。
(二)傳送通報(船名、位置和目的港等)給有關的海岸電台和其它可能會進行通信的相應的岸台。
(三)根據船長指示,向船位報告系統傳送報告。
第八十七條 在電台值守時間內,無線電值班人員應:
(一)用標準報時信號校對報房時鐘,每天至少一次。
(二)在進入或駛離可能經常與之通信的海岸電台的服務區域時發一通報。
第八十八條 在海上時,指定為在遇險事件中負有無線電通信主要責任的無線電值班人員應保證下列設備工作正常:
(一)每周至少一次用試驗方法測試數字選擇性呼叫(DSC)遇險和安全通信的無線電設備。
(二)每天至少一次測試遇險和安全通信的無線電設備,但不發射任何信號。
這些試驗的結果應記入無線電工作日誌。
第八十九條 指定進行一般通信業務的無線電值班人員,應考慮本船船位與那些可能要進行通信業務的海岸電台和海岸地球站的相互位置,保證做到在可能交換通信的頻率上保持有效的值守。在交換通信信息時,無線電值班人員應遵守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條 當到達港口關閉電台時,無線電值班人員應報告給當地海岸電台和其它建立過聯繫的電台,並應:
(一)確保天線接地。
(二)檢查備用電源安全足電。
第九十一條 遇險報警或遇險呼叫優先於一切其它通信。當電台收到遇險報警時,必須立即停止干擾遇險通信的任何發射。
第九十二條 如本船遇險,指定為在遇險事件中負有無線電通信主要責任的無線電人員,應立即遵照無線電規則的程式承擔起責任。
第九十三條 當收到遇險報警時,無線電值班人員應立即報告船長,在遇險事件中負有無線電通信主要責任的無線電人員,應馬上根據無線電規則的程式承擔起責任。
第九十四條 無線電值班人員應按照無線電規則及SOLAS公約有關無線電日誌的要求做好記錄。
第九十五條 在發生遇險事件時,保持無線電記錄是無線電人員的責任。下列事項連同其發生的時間應予記錄:
(一)遇險、緊急和安全的無線電通信摘要。
(二)與遇險及救助有關的重要事件。
(三)如果可能,每天一次船位。
(四)無線電裝置的狀況,包括電源狀況的摘要。
第九十六條 無線電工作日誌必須存放在經常通信操作的地點,並應能使:
(一)船長可以查閱。
(二)主管機關的任何授權官員可以查閱。
第七章 港內值班
第一節 港內值班應遵守的原則
第九十七條 正常情況下在港內系泊或錨泊的所有船上,為了安全,船長必須安排適當而有效的值班。對於具有特種形式的推進系統或輔助設備,以及對裝載有危害的、危險的、有毒的、易燃的物品或其它特殊貨物的船舶,還應按有關規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第九十八條 船長應根據系泊情況、船舶類型和值班特點,配備足夠的且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轉的值班船員。為了有效地值班,還應安排好必要的設備。
第九十九條 船舶在港內停泊期間的值班安排應始終:
(一)確保人命、船舶、貨物、港口和環境的安全,確保所有與貨物作業有關的機械的安全操作。
(二)遵守國際的、船旗國的及港口國的規定。
(三)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第一百條 停泊值班人員的組成,應包括一名值班駕駛員和至少一名水手。
第一百零一條 各船的輪機長應與船長商量,保證輪機值班的安排適合於保持在港輪機的安全值班。在決定輪機值班人員的組成時,應予考慮下列各點:
(一)必須保持有一名輪機員負責值班。
(二)推進功率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必須安排至少一名機工協助值班輪機員值班。
(三)輪機員在負責值班期間,不應被分派或承擔任何會妨礙其監管船上機械系統的其他任務。
第一百零二條 值班駕駛員或值班輪機員如有任何理由,認為接班的高級船員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則不應交班,並應報告船長或輪機長。接班高級船員應確保本班人員完全有能力並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
第一百零三條 在交接班時若正在進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長或輪機長另有指令,該操作應由交班的高級船員完成。
第二節 錨泊中值班駕駛員的職責
第一百零四條 錨泊時,船長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值航行班還是值停泊安全班。
第一百零五條 值班駕駛員在錨泊中應做到:
(一)錨拋下時應立即測定船位,並在海圖上標出錨位和迴旋範圍,對錨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質、周圍情況及當地氣象,做到心中有數,並記入航海日誌。
(二)如情況許可,要經常利用固定航標或岸上容易辯認的物標,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錨位上。
(三)確保維護有效的瞭望,並注意:
1、周圍錨泊船的情況,尤其是位於上風(或上流)方向錨泊船的動態,以防他船走錨危及本船安全;
2、來泊船的錨位是否與本船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如若過近,應設法通知對方,並報告船長;
3、如過往船舶或鄰近錨泊船起錨離泊時距本船過近,應嚴密注視其動態,若判斷對本船有威脅時,應以各種信號警告對方。
(四)以適當的時間間隔巡視全船,注意吃水、龍骨下富裕水深以及船舶的狀態。
(五)注意觀測氣象、潮汐和海況變化,注意錨位、錨鏈受力,船艏偏盪,特別在轉流時,注意船身迴轉及周圍船舶動向,必要時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他船走錨釀成危險或事故。
(六)不論本船或他船走錨,或者過往船舶距離過近而出現危險局面時,應果斷地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船長。
(七)在急流區錨泊或遇大風浪天氣,除執行船長指示外,還應勤測錨位,定時巡視甲板,檢查錨鏈和制鏈器是否正常,並應認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時檢查錨鏈、錨鏈制和錨設備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時升降旗及錨球,開關錨燈、甲板照明,按規定顯示或懸掛相應的號燈號型,鳴放相應的聲號。
(九)遇能見度不良時,必須認真執行《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有關規定,加強瞭望,鳴放霧號,開亮錨燈和各層甲板的照明燈,並通知船長。
(十)錨泊中發生碰撞時,應將對方的動態和碰撞時間,以及本船所採取的措施和受損情況等詳細記錄在航海日誌上,並畫出示意圖。
(十一)錨泊中進行裝卸作業,除應執行靠泊值班中有關裝卸業務方面的職責外,尚應注意旁靠船、駁的系纜、碰墊和繩梯以及其他各種安全措施。
(十二)根據錨地情況及水上安全管理機關的規定,用甚高頻無線電話在規定的頻道上按時守聽。
(十三)嚴格遵守防污染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
第三節 靠泊中值班駕駛員的職責
第一百零六條 值班駕駛員在靠泊中應做到:
(一)掌握全船人員動態,經常巡查船的四周、裝卸現場及工作場所,關心從事高空、舷外及封閉艙室內工作的人員安全,督促值班人員堅持崗位,保持部門間聯繫暢通。
(二)督促值班水手按時升降國旗、開關燈,顯示或懸掛有關號燈號型;經常檢查舷梯、錨鏈、跳板及安全網,及時調整系泊纜繩,特別是在有較大潮差的泊位上,應加強巡查,必要時,應採取措施以確保系泊設備處於安全工作狀態。
(三)注意吃水、龍骨下的富裕水深和船舶的一般狀態。
(四)根據各船舶種類特點,按大副積載計畫的要求,負責船港聯繫和協作,監督裝卸操作安全和質量,掌握裝卸進度,解決裝卸中發生的問題,制止違章作業,注意天氣變化及海況,及時開關艙;裝卸一級危險品、重大件、貴重貨時到現場監督指導。
(五)注意及時收聽天氣預報,當收到惡劣氣象警報時,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船舶、人員和貨物的安全。
(六)按船長或大副的指示或者情況需要,通知機艙注入、排出或調整壓艙水,並注意船體平衡。注意檢查污水溝、壓載艙及淡水艙的測量記錄。監收加裝淡水和物料,加油船來時通知機艙並注意防火安全。
(七)嚴格遵守有關安全及防火規定,遇火警、人落水或船進水時,應即發警報;船長、大副不在船時,要負責指揮在船人員全力搶救,以避免船舶、貨物和船上人員受到損失,必要時請求水上安全管理機關或附近船隻給予援助。
(八)掌握船舶穩性情況,以便在失火時能向港口消防部門提供可噴灑在船上的水的大致數量,並不至危及本船。
(九)船上進行明火作業及修理工作時,要嚴格按規定報批,並注意查看和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十)採取各種有效預防措施,嚴禁在系泊區域內排放污油水、垃圾及雜物,防止本船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十一)注意過往船舶,當有他船系靠本船或前後泊位時,應在現場守望,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記下該船船名、國籍、船籍港及事故經過,並向船長報告。
(十二)對遇難船舶和人員提供援助。
(十三)主機試車前,應確認推進器附近無障礙物,不至礙及他船,不至損壞舷梯、跳板、纜繩、裝卸屬具及港口設施等方可進行,並注意查看和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十四)靠泊期間船舶的工作事項須記入航海日誌。
第四節 輪機值班
第一百零七條 當船舶在開敞的港外錨地或其它任何實際上是“在海上”的情況下,值班輪機員應保證:
(一)保持有效的值班。
(二)定時檢查所有正在運轉和處於準備狀態的機器。
(三)按駕駛台命令使主、輔機保持準備狀態。
(四)遵守適用的防污染規則,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五)所有損害控制和消防系統處於備用狀態。
第一百零八條 在港內值班輪機員應特別注意:
(一)遵守其在值班范圍內的一切命令,防範有關危險情況的特殊操作程式和規定。
(二)儀表和控制系統,對運行中的所有機械設備及系統的監測。
(三)為防止違反水上安全監督機關有關防污染規定所必須採取的技術、方法和處理程式。
(四)污水溝的情況。
第一百零九條 值班輪機員應:
(一)出現緊急情況而需要時,拉響警報並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舶及其貨物和船上人員遭受損害。
(二)了解駕駛員對裝卸貨物時所需設備的要求,以及對壓載和船舶穩性控制系統的附加要求。
(三)經常巡查、分析可能發生的設備故障或損壞情況,並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以確保船舶裝卸貨、港口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
(四)保證在其職責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避免船上各種電氣、電子、液壓、氣動以及機械系統發生事故或損壞。
(五)將影響船上機械運轉、調節或修理的所有重要事項,完整地記錄下來。
第五節 甲板值班的交接班
第一百一十條 交班和接班的駕駛員都應在交接前巡視檢查全船和周圍,認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交班駕駛員應告知接班駕駛員下列事項:
(一)航海日誌和停泊值班記錄簿所記載的有關內容、公司指示和船長命令,有關人員來船聯繫及對外聯繫事項。
(二)氣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纜情況、錨位和所出錨鏈的情況、轉流時船舶迴轉等安全注意事項,主機狀態和應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對船舶安全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船上應完成的所有工作,積載計畫,大副的要求,裝卸進度,開工艙口及工班數,貨物的分隔襯墊,裝卸質量,裝卸屬具情況,危險品和重大件及應採取的預防及應急措施,貴重貨,水手監艙情況及與港方聯繫事項。
(四)污水溝、壓艙水、淡水的水位情況及加裝燃油、淡水情況。
(五)消防設備的情況。
(六)港口及本船懸掛的信號、顯示的號燈號型和鳴放的聲號,港口特殊規定,當發生緊急情況或需要援助時船方與港方的聯繫方法。
(七)全船人員的動態情況。
(八)廠修、自修、檢修工作的項目、質量、進度和採取的安全措施。
(九)旁靠船、駁情況,周圍錨泊船的動態,發生事故的經過、原因、責任和取得的簽證檔案。
(十)有關船舶、船員、貨物的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況,以及由於船舶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時向水上安全管理機關報告的程式。
第一百一十二條 接班駕駛員在負責甲板值班之前應核實:
(一)系泊纜繩或錨鏈狀況是恰當的。
(二)了解正在裝卸的有害或危險貨物的性質,並知道萬一發生溢漏或失火時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三)本船懸掛的信號、顯示的號燈號型以及鳴放的聲號是合適的。
(四)各項安全措施和防火規定都在嚴格遵守之中。
(五)外界的條件或環境沒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他船舶。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交接中或交接後對交接事項有懷疑,應及時請示大副或船長。
第六節 輪機值班的交接班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交接班前,值班輪機員應向接班輪機員告知以下事項:
(一)當日的常規命令,有關船舶操作、保養工作、船舶機械或控制設備修理的特殊命令。
(二)所有機械和系統進行修理工作的性質、涉及的人員以及潛在的危險。
(三)使用中的艙底污水或殘渣櫃、壓載水艙、污油艙、糞便櫃、備用櫃的液位高度及狀態以及對其中貯存物的使用或處理的特殊要求。
(四)有關衛生系統處理的特殊要求。
(五)移動式或固定式滅火設備以及煙火探測系統的狀況和備用情況。
(六)獲準從事機器修理的人員,其工作地點和修理項目,以及其他獲準上船的人員和需要的船員。
(七)有關船舶排出物,消防要求,特別是在惡劣天氣將來臨時船舶的準備工作等方面的港口規定。
(八)船上與岸上人員可使用的通信線路,包括萬一發生緊急事件或要求援助時與水上安全監督機關的通信線路。
(九)其它有關船舶、船員、貨物的安全以及防止環境污染等重要情況。
(十)由於輪機部造成環境污染時,向水上安全監督機關報告的程式。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接班輪機員在承擔值班任務前,應充分滿意第一百一十四條所述事項已被告知,同時還應:
(一)熟悉現有的和可能有的電熱、水源及其分配情況。
(二)了解船上的燃油、潤滑油及一切淡水供給的可用程度和情況。
(三)儘可能地將船舶及機器準備妥,以便在需要時備車或應付緊急狀況。
第七節 運載危險貨物船上的停泊值班
第一百一十六條 每艘運載危險貨物的船舶的船長,不論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污染環境的,都應確保維持安全值班。對於運載散裝危險貨物的船舶,即使當船舶安全地在系泊或錨泊,甲板部和輪機部也各應由至少一名高級船員和若干名普通船員組成安全值班。
第一百一十七條 每艘運載非散裝危險品的船舶的船長,應充分注意到這些危險品的性質、數量、包裝和積載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所有特殊情況。
第八章 駕駛、輪機聯繫制度
第一節 開航前
第一百一十八條 船長應提前24小時將預計開航時間通知輪機長,如停港不足24小時,應在抵港後立即將預計離港時間通知輪機長;輪機長應向船長報告主要機電設備情況、燃油和爐水存量;如開航時間變更,須及時更正。
第一百一十九條 開航前1小時,值班駕駛員應會同值班輪機員核對船鐘、車鍾、試舵等,並分別將情況記入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及車鍾記錄簿內。
第一百二十條 主機試車前,值班輪機員應徵得值班駕駛員同意。待主機備妥後,機艙應通知駕駛台。
第二節 航行中
第一百二十一條 每班下班前,值班輪機員應將主機平均轉數和海水溫度告知值班駕駛員,值班駕駛員應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風向風力,雙方分別記入航海日誌和輪機日誌;每天中午,駕駛台和機艙校對時鐘並互換正午報告。
第一百二十二條 船舶進出港口,通過狹水道、淺灘、危險水域或拋錨等需備車航行時,駕駛台應提前通知機艙準備。如遇霧或暴雨等突發情況,值班輪機員接到通知後應儘快備妥主機。
判斷將有風暴來臨時,船長應及時通知輪機長做好各種準備。
第一百二十三條 如因等引航員、候潮、等泊等原因須短時間拋錨時,值班駕駛員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值班輪機員。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機械故障不能執行航行命令時,輪機長應組織搶修並通知駕駛台速報船長,並將故障發生和排除時間及情況記入航海日誌和輪機日誌。停車應先徵得船長同意,但若情況危急,不立即停車就會威脅主機或人身安全時,輪機長可立即停車並通知駕駛台。
第一百二十五條 輪機部如調換髮電機、並車或暫時停電,應事先通知駕駛台。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應變情況下,值班輪機員應立即執行駕駛台發出的信號,及時提供所要求的水、氣、汽、電等。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船長和輪機長共同商定的主機各種車速,除非另有指示,值班駕駛員和值班輪機員都應嚴格執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船舶在到港前,應對主機進行停、倒車試驗,當無人值守的機艙因情況需要改為有人值守時,駕駛台應及時通知輪機員。
第一百二十九條 抵港前,輪機長應將本船存油情況告知船長。
第三節 停泊中
第一百三十條 抵港後,船長應告知輪機長本船的預計動態,以便安排工作,動態如有變化應及時聯繫;機艙若需檢修影響動車的設備,輪機長應事先將工作內容和所需時間報告船長,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值班駕駛員應將裝卸貨情況隨時通知值班輪機員,以保證安全供電。在裝卸重大件或特種危險品或使用重吊之前,大副應通知輪機長派人檢查起貨機,必要時還應派人值守。
第一百三十二條 如因裝卸作業造成船舶過度傾斜,影響機艙正常工作時,輪機長應通知大副或值班駕駛員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船舶壓載的調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任何操作,駕駛和輪機部門應建立起有效的聯繫制度,包括書面通知和相應的記錄。
第一百三十四條 每次添裝燃油前,輪機長應將本船的存油情況和計畫添裝的油艙以及各艙添裝數量告知大副,以便計算穩性、水尺和調整吃水差。
第九章 船員健康適任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條 每一艘海船,不得以低於主管機關頒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所列數目和級別的數額配備船員。
第一百三十六條 船長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勞操作。所有參加值班的船員在24小時內必須有至少10小時的休息時間。休息時間可以分開,但不超過兩段時間,其中一段時間至少要有6小時。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10小時最短休息時間可以減少到不少於6小時,條件是這種降低不得超過每周2天,同時,每周提供的休息時間不得少於70小時。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在緊急、操演及特殊情況時,可以不保持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對休息時間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條 一定時間內的平均工作小時最長每天不應超過12小時。工作小時的一般規定可以不計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額外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 各船應將值班安排表張貼在易見之處。船上應做好船員工作小時和休息時間的記錄,以備主管機關檢查,以保證有關工作小時和休息時間的規定得以執行。這種檢查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第一百四十一條 船長在安排船員值班時,應充分考慮女性船員的生理特點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嚴禁船員酗酒,值班人員在值班前四小時內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過0.08%。
第一百四十三條 嚴禁船員服用可能導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藥物。嚴禁船員有吸毒和販毒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和縮寫的含義是:
(一)“海船”系指航行於海上以及江海直達的一切類型的機動和非機動船隻。
(二)“船長”系指船員中負責指揮和管理船舶的人員。
(三)“駕駛員”系指大副、二副、三副的統稱。
(四)“輪機長”系指主管船舶機械推進以及機械和電氣裝置的操作和維護的輪機部高級船員。
(五)“輪機員”系指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的統稱。
(六)“無線電人員”系指國際電信聯盟的《無線電規則》和SOLAS公約規定的海上移動通信的值機人員。
(七)“高級船員”系指參加值班的駕駛員、輪機員、無線電人員。
(八)“輪機值班”系指一個人或組成值班的一組人履行其職責,包括一個高級船員親臨機艙或不親臨機艙履行其高級船員的職責。
(九)“SOLAS”系指國際海事組織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十)“GMDSS”系指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
(十一)“DSC”系指GMDSS中的“數字選擇性呼叫”。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規則的值班規定系海船船員的最低值班要求。船公司或船舶可以根據不同的航線、船舶種類或等級制定相應值班程式和要求,但不得低於本規則的值班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下列船舶應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船員值班程式和要求,在合理和可行的範圍內符合本辦法的要求,並充分考慮保護海洋環境和保證此類船舶以及同一海域中其他船舶的安全。
(一)未滿100總噸的海船;
(二)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海洋工程的船舶和非自航移動式近海裝置;
(三)政府公務船或政府擁有的用於非商業性目的的海船。
第一百四十七條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和管轄水域的外國籍船舶的船員值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的相應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