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設立
憲法監督制度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式,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和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
2014年10月,四中全會提出,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我國“冰封”已久的憲法監督制度有望被激活,今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望成立專門機構行使違憲審查權,各級權力部門的違憲行為將被糾正。
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
司法解釋
根據憲法第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根據四中全會的部署,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望成立一個專門機構負責監督憲法實施。
在現有體制下,由全國人大設立憲法委員會來專門負責憲法監督實施比較可行。憲法委員會要有一定的獨立性,不僅能監督違反憲法的行為,同時也要對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行為進行監督。憲法委員會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至少應該和常委會並設,不應該隸屬於常委會。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依職權主動解釋憲法,還是當他人遇到問題依申請被動解釋,這類問題都需要進一步具體措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