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是一部探討知識論問題的著作。羅素在書中區分了兩種形式的知識論:第一種形式的知識論把人們的知識作為當然的東西接受下來,並把它構想為有機體的一種狀態,此種知識論著重研究作為有機體之一種特徵的認識現象,以及人們作為有機體是如何獲得可靠的信念的;第二種形式的知識論要求對人們的知識本身進行一種批評性的審查,這種審查主要在於確定知識的認識論的及事實的前提、構成知識的命題的邏輯順序、信念與命題的語言表達以及知識與經驗的關係等等。羅素在該書中所探討的,主要是第二種形式的知識論,也即通常所謂的認識論。
作品目錄
前言 | 第六章 專名 | 第十三章 句子的含義 | 第二十章 排中律 |
導論 | 第七章 自我中心殊相詞 | 第十四章 作為表達的語言 | 第二十一章 真理與證實 |
第一章 詞是什麼 | 第八章 知覺與知識 | 第十五章 句子所“指示”的 | 第二十二章 意義與證實 |
第二章 句子、句法和詞性 | 第九章 認識論的前提 | 第十六章 真與假:初步的討論 | 第二十三章 有保證的可斷言性 |
第三章 描述經驗的句子 | 第十章 基本命題 | 第十七章 真理與經驗 | 第二十四章 分析 |
第四章 對象語言 | 第十一章 事實的前提 | 第十八章 一般信念 | 第二十五章 語言與形上學 |
第五章 邏輯語詞 | 第十二章 對涉及命題的問題的分析 | 第十九章 外延性與原子性 | 索引 |
成書過程
1938年,羅素應邀到牛津大學講學,並在那裡開設了一門叫“語言與事實”的課。這門課的講稿就是該書的初稿。1938~1939年和1939~1940年,羅素分別在芝加哥大學和加利福尼亞大學開設研究班,講稿的內容又在這些研究班上得以討論。 1940年秋,哈佛大學的教授們請他主持威廉·詹姆士講座,他的講稿就是後來出版的《對意義與真理的探究》。
作品思想
羅素說“認識論”這個術語有兩種涵義。一種是狹義的,指一種理論,它接受科學提供的任何知識並企圖說明它。羅素關心的是廣義的,它包括確立一切知識的本性和有效性的所有問題。在專注於經驗知識的工作中,他主要試圖發現兩個東西: (1)“使命題為真的經驗證據。意思是什麼?(2)從有時存在這種證據這一事實可以推論出什麼?
羅素把邏輯知識(他最先對它的現代發展作出了貢獻)的全部效力用到了經驗知識理論的問題上。他在著手解決他的一般任務的問題時,是把它們的成分轉換成形式邏輯符號,以達到通常表達這些問題的語言中所缺乏的精確性。但是該書並不探討這樣的邏輯問題,除非它們與認識論有關。
為了討論認識論問題,羅素提出一種現代語言學的見解。他相信一種語言體系,其基礎是對象語言或第一語言。對象語言包括主詞和謂詞。由於日常語言可以提供一個起點,人們可以把對象語言中的每一主詞都轉換成唯一的專有名字,使用視野中的座標和時間的尺度來識別命名的對象。名字將套用於一個複合體;有時人們必須給整個複合體一些名字而不知道它們的構成是什麼。人們通過實際指示學習事物的名字,和那些當人們聽到或起它們的名字時實際感覺到的事物。名字被用來作為最簡單的命題,即原子命題中的主詞。我們可以把它們的謂詞稱為關係。字母R代表關係“在上”,命題“ARB”就是由關係R和名字A和B組成的,斷定A在B之上。這是一種兩項關係。謂詞可以用任何數量的詞項。一個單一名字的謂詞是一種單項關係:“f(A)”說明特性f是A的一個屬性。
第二語言由關於第一語言的陳述組成(因它必須包括第一語言在內)。因此所有表示邏輯概念的語詞,諸如“是真”,“是假”,“或者”,等,都屬於第二語言。一切邏輯真理,因為它們的真值都取決於句法規則,所以至少都在這個層次上,如果不是更高的話。重要的一類第二語言命題;是那些陳述命題態度的命題,比如“A相信命題P”。
當然,與邏輯真理不同的經驗真理的突出特徵是,它的基礎在於知覺,即使知覺成為可能的感覺意象。羅素採用A·J·艾耶爾的“基本命題”表示那種能夠直接產生於知覺的命題。基本命題是當有一知覺產生的命題,這知覺是它的真理的證據,並且它具有一種形式,即具有這種形式的兩個命題,如果是出自於不同的知覺,那就不可能是相互矛盾的。日常語言中的例子是“我熱”。許多基本命題描述單一的知覺,因為人們知覺到一結合了整個視覺,觸覺,等等領域的感性整體。
與以前的多數作者不同,羅素不肯定基本命題是不可懷疑的真。他很想懷疑它們,特別是那些涉及記憶知覺的命題。然而,把基本命題與其他命題區別開來的是它的直接性,而其他命題在某種程度上是依靠推論。基本命題的證據是引起它的瞬時知覺。沒有什麼東西能使知覺比在它發生的時刻更確定的了。正是從基本命題開始,羅素來建立經驗知識的結構。由於基本命題是建立在最少疑問的經驗對象之上的,因此它們是經驗探究中最可靠的命題。因此,經驗知識是建立在最特殊的東西的命題之上的。羅素批評其他作者,在他們認為是基礎的命題中沒有篩選所有推理的線索。
純粹經驗主義,其有效性只依賴於知覺,將是自我反駁的。它一定包括某些有關知識依賴於經驗的一般命題,這些命題不可能是基本命題;結果是這樣的命題本身是不能被認識的。經驗知識需要某些基本命題以外的附加因素。這些成分包括為提出一般命題和表述邏輯關係提供條件。換句話說,經驗知識需要某些認識論的前提,也需要事實的前提。推理的方式也是需要的。這些方式包括通常的演繹邏輯運算。然而,在經驗知識中最重要的是非邏輯的推理模型;即類比推理和歸納推理。例如,羅素始終假設,被感覺的事物引起感覺,感覺引起命題。他的原因概念是,它是把某種感覺的命題集合在一起的一種方便的手段;它是我們可以從感覺的適當結合歸納地得出的某種東西。沒有這樣一些聯繫知覺的組織圖式,人們就不會有類似經驗科學的東西。因果性和歸納法都不是被感覺的,它們的有效性也不是根據邏輯句法。
涉及邏輯詞項的實質意義而不只是形式意義,使邏輯學家感到震驚,而羅素認為對認識論是必要的一種革新。他是在心理學的事實中發現這些的。“或者”是出自於躊躇,出白於兩種動機之間的衝突,這時有機體在兩種行為過程之間猶豫不決。“不”表達心靈的一狀態,在這種狀態下行動的衝動存在但又被抑制。“真”的心理學根據是一種實現了的期待;“假”的心理學根據是當期待失敗時的一種驚異。象這樣一些解釋,當人們在認識論中僅接受邏輯而且接受心理學和物理科學的時候,就是可能的了,因為人們的目的是要說明經驗的而非純粹邏輯的知識。
羅素因此能夠提出一種意義理論。從認識論角度來看,一個命題有兩個方面,客觀的和主觀的。客觀的方面是說它實有所指。主觀的方面是說它表達了說話人的心靈狀態;這就是所謂命題的意義。它所表達的可能的信念,否定,或懷疑。這些區分,在邏輯中是不需要的,但解決了許多認識論的困惑。關於意義的觀點是不依賴於命題的真或假的。真和假髮生在命題與其所指的之間的關係中。一命題不一定由語詞組成;它是心理學的,是由信念的要素構成的,而不是語言的。但是人們可能經常看到語詞表達信念,這信念作為一個命題可以有許多可能的說出的方式,以一種或多種語言。羅素提供了一種模型語言來表明意義的心理條件可以翻譯成嚴格的句法規則。
邏輯的語句——模型可以從報告感覺的特殊命題開始並把人們的思想擴大到人們未曾經驗過的材料上去。用這種方法人們可以擴大陳述的範圍。如果人們知道蘇格拉底是有死的“那么我們可以想有些東西是有死的”,或者“一切東西都是有死的”,等等。為了獲得新知覺而進行的進一步探究,可以檢驗新的陳述是否可以補充到信念上。關於直接感覺的簡單陳述可以用常項——特殊的名字——和謂詞來表達。但是任何表達一個人實際未曾有過的感覺的陳述,必須包含一個代替常項的變項,因為一個人既不能給予也不能學習這個人沒有感覺過的對象的名字(在羅素的意義上)。認識論的語言將需要名字,而邏輯語言卻不處理特殊的東西並且不使用名字。由於使用變項而不是名字,用命題交流一個人的經驗就是可能的了。這實際上就是當一個人從另一個人那裡接受信息時所發生的事情。
至此羅素探討了意義。實際上,他構造了一種認識論語言,致使人們可以知道什麼種類的語句能夠作為感覺及其關係的陳述。關於意義和真理之間,語言和世界之間的關係還沒有考察。
在許多可能的真理論當中,羅素堅守符合論。真理是由事件決定的,不是由感覺決定的,儘管它是通過感覺被認識的。因此真理是比知識更廣泛的概念。命題的真理性是由對它的證據的知覺確立的。為真理提供模型的那類句子,是一種自發的句子,它表達它所指示的東西——即,在這種句子中主觀的和客觀的內容恰巧相合。“我熱!”就是這樣的句子。說出這個句子是由於當下環境直接刺激的,沒有理由懷疑它。一個真句子的證據就是這個句子所指示的東西;換句話說,使該句子真的東西,就是我說出它時我感到熱。同樣,一個關於未來的句子的證據,就是它所指示的東西出現了,而當出現的東西被感覺到時,這個句子就被證實了。一個假句子沒有證據,它不指示任何東西。顯然,有些證據可能永遠不被感覺到,有些句子的真或假我們也永遠不知道。如果句子的證據出現那么這些句子是真的,然而如果證據沒有被感覺到,那就不能說這些句子被認識了。羅素斷定,觀察者在場,並不一定有證據出現。
基本命題的證據是在瞬時個別發生的。至於包含變項的句子,(通常)不只有一個證據,而是有一證據的集合。這些句子的實際證實取決於它說的什麼。“一切人都是有死的”,是說“對於任何X,如果X是人那么X是有死的。”這永遠不能被經驗知識證實,因為要考察變項—所有人的所有值是不可能的。“有些人住在洛杉磯”,是說。有一個X,這個X是人並且X住在洛杉機。”這可以由大量的證據之一來證實,因為任何一個住在洛杉磯的個人都可以作為這項的值。用這種方式,那種不是基本命題,但是用變項指示超出說話者經驗心外事物的命題,可以得到證實。我們可以預先描述會使命題真的事物,但是我們不能命名這種要發生的事物。一個句子和它的證據之間的關係常常比解釋簡單情況所說明的那種關係間接得多。
羅素否認句子的證實或證據構成它的意義。證據,作為句子所指示的東西,與句子的真理性有關;然而人們必須在能夠知道其意義或其證據之前,知道命題的意思是什麼,就是說,在人們能夠知道它表達什麼或它指示什麼之前。這種知識歸根結底是根據對象語詞的實地指示才能知道。
在對未實現的期待感到驚奇的經驗中會產生對錯誤的認識。它的最簡單的情況要求期待,知覺,和記憶的一種結合,其中期待或知覺一定是否定的,其他則是肯定的。這種結合解釋我們的似乎是否定的知覺,比如在“在這個碗櫥里沒有乳酪”這句話中。
羅素對經驗知識和經驗的關係的解釋如下:“對於所有其語言表達式沒有變項的信念,我必須完全依賴我自己的經驗;這只包括關於直接經驗和記憶的基本命題。它們是高度可靠的,儘管不是無可懷疑的。一切關於超越我的經驗的知識,包括我從別人那裡學來的每一事物,都包含變項。當某人用一個我未曾經驗的某物的專名,告訴我“A是紅的”時候,如果我相信它,那么我所相信的不是“A是紅的”,因為我不是直接親知A,而是相信“有一X,這個X是紅的”。(未來的,能給我A的感覺連同名字“A”的感覺的經驗,可以使我有權利相信“A是紅的”。)對經驗知識的這一觀點,或者使人們把知識的整體縮小到狹小的一堆信念,或者放寬人們的主張:只有真命題中的信念才可稱為知識。為了承認人們所相信的證明中的陳述,有關別的人在任何地方經驗到的事物的陳述,以及物理學中所假設的陳述,我們必須採取後者。”實際上,根據對純粹經驗主義的考察,羅素得出的結論是,沒有真正的經驗主義者。
當人們企圖運用非句法的真理標準時,某些邏輯原則給人們的認識論語言造成困難。它們是外延性(extensionality)和原子性(atomicity)原則。不嚴格地說,外延性原則允許人們在第二語言的句子中用任何一個原子命題代替一個給定的原子命題。然而這顯然不適合於陳述命題態度的句子。“A相信P”並不允許人們代之以說A相信任何或一切命題。原子性原則實際是要求我們把在較高語言層次上的任何命題的複合部分,歸結到原子層次上的成分,然後根據這樣展示出來的關係確定整個命題的真理性。這兩個原則在邏輯中所引起的困難,曾受到維根斯坦等人的非難,他們區分一個命題的說出和僅僅對一個命題的考慮。然而,羅素堅持認為,適當的區分應當是在所指(indication)和意義(significance)之間做出。人們將發現外延原則適用於一個較大命題中的命題的一切事件,當它的所指就是有關的東西時,而不僅是當它意義是有關的東西時,象表達命題態度的句子就是這種情況。羅素沒有太大把握是接受還是否定原子性原則;由於考慮到在套用原子性原則中知覺的直接性,以及相對應的推理的複雜間接性,羅素傾向於相信這個原則的套用與經驗知識的理論構造是不相干的。
邏輯中發生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排中律的挑戰。(排中律說的是一個命題,一定要么真要么假,不會有第三種情況。)人們已經提到,句子在還未被證實,既不能說是真也不能說是假。但是羅素堅持實在論的,和符合淪的真理論,主張一個句子如果其證據出現它就是真的,即使對它的知覺可能不是某人經驗的一部分。他說,這個觀點在構造假說時特別有幫助,而且人們休想離開它而工作。
在任何涉及邏輯的和非邏輯的知識的研究中不斷重複發生的問題是,有關世界結構的東西能否從語言結構推論出來。由於浯詞是可感對象,羅素相信這樣的推論是可能的。如果我們只限於考察名字和它們的對象,那就沒有理由企求這樣的推論。但是在考察句子的時候,我們發現象“A在B的左邊”這類句子,不提出共相的問題就不能解釋。不能逃避承認關係是非語言構成的一部分。共相是關係詞的意義。“在上”和“在前”,正象專名一樣真,意指知覺中的某種東西。在邏輯語言中,將有某些言語部分的特徵與客觀的特徵相符合。並且,當人們問在重複發生的例子出現的語詞“相似”是意指相同的東西還是僅僅相似的東西時,在邏輯上不能不承認它意指相同的東西,因此建立共相“相似。。羅素得出結論說,(儘管帶有一些躊躇)存在著共相,而且它不僅是一般語詞。知識一定不只是關於語詞的,而且也是關於非語言的世界的知識。否認這一事實的人必然否認在他使用一個語詞時他確實在認識;徹底的不可知論與主張語言的命題是不相容的。因此,羅素相信研究句法可以幫助人們獲得關於世界結構的知識。
作品影響
《意義與真理的探究》 對心理學家沃爾普產生了很深的影響。讓他逐漸形成了唯物主義和物質一元論的世界觀,拋棄了原來模糊的有神論觀點。
作品評價
美國科學家愛因斯坦《愛因斯坦論科學與教育》:“不論人們多么推崇羅素在他的近著《意義與真理的探究》中所給予我們的敏銳的分析,我仍然以為,即使在那兒,這種對形上學的恐懼的幽靈也造成了一些損害。”
作者簡介
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1872年5月18日—1970年2月2日),英國哲學家、數學家、邏輯學家、歷史學家。伯特蘭·羅素畢業於劍橋大學三一學院,為無神論或不可知論者,被認為是與弗雷格、維根斯坦和懷特海一同創建了分析哲學。伯特蘭·羅素與懷特海合著的《數學原理》對邏輯學、數學、集合論、語言學和分析哲學有著巨大影響。1950年,伯特蘭·羅素獲得諾貝爾文學獎,以表彰其“多樣且重要的作品,持續不斷的追求人道主義理想和思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