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調整職能
(一)原區民政局承擔的區農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新增職能:負責全區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覆核和認定工作;負責對全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的家庭收入審核認定工作;負責全區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特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簡稱軍休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組織指導全區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協調處理軍地、軍民關係和糾紛;督促檢查雙擁政策、法規的落實。
(六)承擔全區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特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區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政策;落實軍休幹部、軍工(遺屬)的各項政治、生活待遇。
(七)組織、協調全區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情預報,組織核查災情,上報災情;籌措、撥發和管理救災款物,組織、分配救災捐贈物資;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災區優惠政策。負責對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的定期補助工作。
(八)貫徹、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法規、條例和政策;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根據我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修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建立和實施低收入家庭覆核認定製度和經濟適用住房條件審核制度,並做好審核認定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幫扶濟困等社會互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的中、長期規劃,擬定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的辦法,並指導實施。
(十)負責承辦全區的婚姻登記工作。監督指導全區婚姻中介服務機構及業務開展。
(十一)負責承辦全區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協助擬訂鎮(街道)行政區域規劃及實施。
(十二)負責全區地名管理法規的貫徹執行;負責全區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區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
(十三)承辦省、市下達的與接壤縣(市)區的邊界線勘定工作;負責縣(市)區、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縣(市)區、鄉(鎮)之間的行政邊界糾紛。
(十四)承擔全區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社會福利單位、福利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定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區收容遣送工作。貫徹落實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依法維護社會福利企業及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五)組織實施殯葬管理法規,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區殯葬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全區兒童收養預登記工作。
(十七)負責全區各類社會福利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擬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管理,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九)負責民政經費的管理與使用;對局系統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民政系統的計畫、統計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負責民政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負責局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民政系統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惠濟區民政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檔案、信訪、安全、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衛生、文明單位建設、法制建設、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老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定全區民政宣傳教育計畫,負責民政系統的年度考核和表彰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的目標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的中、長期規劃,擬定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的辦法,並指導實施。
負責承辦全區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協助擬訂鎮(辦)行政區域規劃及實施。負責全區地名管理法規的貫徹執行;負責全區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區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承辦省、市下達的與接壤縣(市)區的邊界線勘定工作;負責縣(市)區、鎮(辦)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縣(市)區、鎮(辦)之間的行政邊界糾紛。
宣傳、貫徹、執行殯葬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檢查、監督、指導各鎮(辦)的殯葬管理工作。指導、管理殯葬服務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的行為,負責殯葬管理的其他事宜。加大殯葬改革工作力度,城鄉全部實行火化。加大喪葬習俗改革力度,切實加強對喪事活動的管理,倡導文明、節儉的喪葬方式,嚴禁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嚴禁搞封建迷信活動,堅決制止將骨灰裝棺土葬。
負責全區收容遣送工作。
(二)優撫救災救濟科
貫徹、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申報評殘追烈工作。
組織指導全區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協調處理軍地、軍民關係和糾紛;督促檢查雙擁政策、法規的落實。
承擔全區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特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區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政策;落實軍休幹部、軍工(遺屬)的各項政治、生活待遇;負責軍休各項經費的分解下達,並進行管理和監督。
組織、協調全區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情預報,組織核查災情,上報災情;籌措、撥發和管理救災款物,組織、分配救災捐贈物資;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災區優惠政策。
負責對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的定期補助工作。
貫徹、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法規、條例和政策;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根據我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修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建立和實施低收入家庭覆核認定製度和經濟適用住房條件審核制度,並做好審核認定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幫扶濟困等社會互助工作。
擬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管理;負責維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社會事務科
認真宣傳貫徹落實《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依法做好本轄區的婚姻登記工作;結合政務公開,規範服務活動,全區民政系統推行規範化服務活動,促進婚姻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強制服務,杜絕婚姻登記中的亂收費現象。定期檢查婚姻登記及檔案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承擔全區兒童收養預登記工作。
指導、監督全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全區社團的登記、年度檢查和管理;提出社團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指導、監督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區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承擔全區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社會福利單位、福利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
指導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的技術改造工作;監督對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全區各類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工作。
人員編制
惠濟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