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惠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協調、管理。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服務;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管理註冊會計師行業;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規定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全稱為:惠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英文名稱:Th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HuiZhou)。
第三條 惠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稱本會)是由在惠州市執業的註冊會計師、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考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個人所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接受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指導。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協調、管理。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服務;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管理註冊會計師行業;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會依法接受惠州市財政局、惠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的職責任務是協助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管理好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具體如下:
(一)辦理符合入會條件的人員申請加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初審和報批手續,及本地區註冊會計師轉所手續。
(二)辦理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和本省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註冊會計師的執業年檢初審手續。
(三)負責組織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質量檢查工作。
(四)受財政機關的委託,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
(五)負責對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檢查監督工作,對違反職業道德、紀律的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協調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的工作關係,調解業務爭議。
(七)負責對異地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在本地區執業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
(八) 負責本地區協會會員(包括執業和非執業會員,下同)的後續教育、專業培訓工作,組織專業研討。
(九)負責收繳會費,並按規定上繳。
(十)負責辦理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依法批准並在本地區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合格、經申請批准者和按規定原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
行業外的權威或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准,聘請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申請個人會員者,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全國統考全科成績合格或原按規定經考核認定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
申請團體會員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依法經審批設立,並已取得執業證書。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檔案;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核上報,經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覆核上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批准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期繳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專業學習任務;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拒不履行章程規定義務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 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分別由執業會員理事、非執業會員理事和政府委任理事組成,其中,政府委任理事由惠州市財政局推薦產生,其他理事會成員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理事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 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至少1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對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全市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會成員;
(五)審議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聘請名譽會長一人、顧問若干人。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人選由惠州市財政局黨組推薦。會長、副會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由惠州市財政局黨組推薦秘書長人選,經理事會審議後,由惠州市財政局辦理任職。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本行業業務和相關法規、政策;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全市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監督本會經費收支。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決議事項;
(三)協調本地區各事務所開展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政府事業撥款;
(二)會費收入;
(三)捐贈;
(四)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惠州市財政局審查同意,並報惠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因合併、分立或自行解散或因國家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惠州市財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惠州市財政局指導下,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惠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惠州市財政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址在廣東省惠州市。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6日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惠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