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公告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鄉村公路條例》已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於2005年3月1日通過,並經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於2005年3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2005年5月27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鄉村公路條例
(2005年3月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州鄉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改善交通運輸條件,促進自治州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境內鄉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州鄉村公路建設,應當依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堅持建設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縣(含縣級市,下同)、鄉(含民族鄉、鎮,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鄉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扶持引導、地方主體投資、民眾自願投入相結合的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籌集機制。
鄉村公路屬於農村的基礎設施,其建設國家給予一定補助。鄉道產權屬於鄉人民政府。村道產權屬於村民委員會。村道按照村民自建、自用、自管的原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六條 鄉村公路、鄉村公路用地及鄉村公路附屬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壞。
第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和維護公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
自治州內各民族公民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公路方面的法律、法規,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對侵占和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依法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 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養路費。自治州境內收取的拖拉機(含小四輪)、三輪車、機車養路費,主要用於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九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已經列入國家養護範圍的鄉道以公路管理機構實行專業養護為主。村民委員會以“一事一議”的方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十條 自治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指導編制本行政區域鄉村公路發展規劃,對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提供技術指導並實施監督檢查;
(三)安排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補助資金;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協助鄉人民政府編制鄉村公路建設規劃,並對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提供技術指導,並實施監督檢查,安排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補助資金;
(三)指導、協調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做好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監督鄉村公路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鄉村公路竣工驗收,培訓、考核鄉村公路管理人員;
(四)負責鄉道的路政管理;
(五)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共同負責村道的管理,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內的其他道路實施路政管理。
第三章 鄉村公路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鄉村公路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集鎮、村莊建設的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鄉村公路應當實行統一規劃,規劃內的鄉村公路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
鄉道規劃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鄉人民政府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村道規劃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鄉人民政府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鄉道規劃應當與縣道規劃相協調,村道規劃應當與鄉道規劃相協調。
第十五條 鄉村公路建設資金來源:
(一)上級國家機關撥給的鄉村公路建設專項資金;
(二)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百分之一安排鄉村公路建設資金;
(三)有關部門用於鄉村公路建設的專項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以“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村道建設資金;
(五)社會各界對鄉村公路建設的捐贈、贊助資金;
(六)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籌集的鄉村公路建設資金主要用於鄉村公路建設規劃內重點線路的建設,以及扶持貧困鄉、村的鄉村公路的建設。
鄉村公路建設資金必須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七條 鄉村公路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堅持節約用地、少占耕地林地、保護基本農田、合理安排的原則。
建設鄉村公路需要使用單位或個人依法承包使用的土地、林地的,承包者應當服從公路建設的需要。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鄉村公路需要占地、拆遷房屋或者清除地面其它附著物的,由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協商一致,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 鄉村公路的新改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嚴格執行施工規範規程。工程竣工後,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鄉村公路應當同時建設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等配套設施,並逐步按照國家規定設地名牌、指路牌、里程碑、界碑、交通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
第四章 鄉村公路養護
第二十一條 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鄉村公路的養護工作,建立鄉村公路養護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提高養護質量。
第二十二條 鄉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
上級機關撥給的養護定額投資資金、養護補助資金;
(二)財政轉移支付用於村道養護的資金;
(三)縣人民政府每年按照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的鄉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以“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村公路養護資金;
(五)社會各界對鄉村公路養護的捐贈、贊助資金;
(六)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鄉人民政府對交通流量大並享受國家養護補助的路段,應當建立專班常年養護;對交通流量小、不享受國家養護補助的路段,應當組織村民定期養護和突擊養護。鄉人民政府應當與實施鄉村公路養護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養護契約。
第二十四條 因山洪、土石流、滑坡、雪崩、地震等自然災害致使鄉村公路受到嚴重損害的,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確保公路暢通。
第二十五條 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建設、養護鄉村公路的需要,在公路沿線合理設定料場,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批准手續。在已依法辦理批准手續的料場取土和採挖砂石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二十六條 鄉村公路綠化由負責養護的單位按照因地制宜、穩固路基、防護邊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和誰營造、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統一規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綠化鄉村公路的花草、樹木,只允許進行撫育性修飾。需要更新採伐樹木的,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作業。
對超過電線、電纜安全間隔距離的路旁樹木,可以按規定距離修剪枝丫,但不得隨意砍伐;確需砍伐的,應當事先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五章 鄉村公路管理
第二十八條 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鄉村公路管理規定和措施,並向民眾公布,切實保護路產路權。
第二十九條 在鄉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設定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設施;
堆放垃圾、建築材料及其他堆積物;
挖掘、採礦、取土、燒窯、制坯、種植作物、打場曬糧或者其他有礙交通的行為;
其他違法利用、侵占、損壞鄉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在鄉村公路兩側開山炸石、採伐樹木和進行其他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設施的安全;如有可能產生危害後果的,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鄉村公路大中型橋樑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以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不得採挖砂石、開礦、縮窄或者拓寬河床、燒荒、爆破、取土、伐木或者進行其他類似作業。
第三十二條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從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彎道內側的建築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行車視距要求。
第三十三條 在鄉村公路上設定交叉道口,修建跨越鄉村公路的橋樑、渡槽、管線和跨越公路設定標語標牌或者在建築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線或者電纜等,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按管理許可權徵得鄉村公路路政管理單位或者組織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鄉村公路建設的標準和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標誌標牌,明確公路限載重量以及可以通行車輛的類型。
超過鄉村公路或者公路橋樑、隧道限定標準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鄉村公路臨時通行的,必須按管理許可權報經鄉村公路路政管理單位或者組織同意,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後方可通行,其所需費用由運輸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鄉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或者攔截車輛。
第三十六條 鄉村公路上設定的交通標誌和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塗抹、拆除、遷移或者損壞。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無理阻撓鄉村公路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毆打、辱罵鄉村公路管理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鄉村公路管理養護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照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鄉村公路損失賠償費及罰沒款用於鄉村公路維修。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路政罰款及罰沒物資變價款一律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機關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公路是指經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鄉道和村道。
鄉道是指除國道、省道、縣道以外的,主要為鄉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服務的跨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以外的,主要為行政村區域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服務的公路。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公路用地是指農村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範圍內的土地。鄉村公路用地的具體範圍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例所稱鄉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里程碑、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花草林木、專用房屋等。
第四十四條 自治州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建設的主要為自身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2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縣鄉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