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職責調整(一)增加建立和完善全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職責,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工作。 (三)增加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二)負責協調推動全州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建立和完善全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職責,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工作。
(二)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三)增加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四)增加對民族工作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企業做大做強做精的協調工作,為民族企業提供服務。
(六)加強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和宗教工作專項資金的管理職責。
(七)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二)負責協調推動全州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起草全州民族宗教事務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研究擬訂民族宗教工作相關政策,負責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開展民族文化、民族教育和民族衛生、民族體育等工作。
(四)承擔全州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等工作。承擔搶救、研究、整理、傳承、利用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任務。
(五)研究提出協調全州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全州社會穩定工作,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全州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州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協調組織州慶和指導全州民族鄉、村的慶典活動。
(六)負責擬訂全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州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全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研究分析全州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協調服務全省對我州各縣市和民族鄉的對口支援工作。
(八)會同外事主管部門負責全州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九)指導全州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指導全州各級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一)參與擬訂全州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培訓全州基層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州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依法依規管理和審批更正少數民族成份。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信息、電子政務、目標管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參與全州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負責全州基層民族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州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涉外事務工作;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及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政法宣傳科(監督檢查科)
擬訂全州民族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承擔全州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涉及全州民族宗教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擬訂全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和宗教事務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承辦全州民族成份管理和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事宜;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州城市和散居民族工作;參與全州散居民族工作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協調服務省對全州民族鄉的對口幫扶工作;負責對涉及全州民族宗教領域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負責全州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對內對外宣傳報導及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全州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辦州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事宜;協調組織州慶和指導民族鄉、村的慶典活動。
(三)經濟發展科
協調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州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擬訂全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五年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全州經濟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全州民族統計分析及相關工作;承擔協調服務全省對我州各縣市開展的對口支援工作;承擔為民族企業提供民族政策工作任務,負責審定民族貿易企業、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有關工作;協調相關部門服務於民族企業做大做強做精;參與全州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州政府分配的民族經濟工作。
(四)社會發展科
協調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州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化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民族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開展和指導民族文化、教育、體育方面的研究,組織開展少數民族文化活動;承擔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民族教育和民族體育有關事項;參與全州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州政府分配的社會發展工作。
(五)宗教科
承辦全州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州宗教團體加強組織建設和依法依規開展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承辦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審批、登記,以及宗教教職人員備案管理及其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參與宗教工作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民宗委行政編制為14名,工勤編制1名。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2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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