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審計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二)加強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職責。
(三)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主管、統籌發展、組織協調全州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對州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州級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貫徹實施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有關自治法規、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審計執法、審計管理制度辦法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州長提交年度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州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州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州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財務收支。
3、縣市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州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州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州政府投資和以州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6、州政府部門、縣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州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州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據《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州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州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全州審計專業培訓,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審計機關違反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州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州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州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審計局設10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重要會議有關檔案起草、會務組織保障;負責局機關檔案、保密、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環境衛生、車輛、財務、工會、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管理、人事管理、學習培訓工作;負責編寫恩施州審計局《大事記》、《審計年鑑》;負責協助縣市黨委、政府管理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並協調辦理其任免手續;指導全州審計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建、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
(二)綜合與法規科
負責全州審計調研工作,對全州審計工作指導思想、重點項目、方法措施及有關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負責全州審計工作計畫協調管理,研究編制全州審計工作規劃,根據州政府和省審計廳要求協調安排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進行檢查;負責起草各類審計綜合報告、檔案、材料;負責承擔有關審計自治法規、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調研、起草、協調、報批工作;制定審計執法、審計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審理(覆核)局機關審計項目,檢查下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全州內部審計業務指導與監督,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州審計局監督的對象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承擔州審計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按規定召開審計聽證會;組織實施州局機關及審計系統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全州審計法制工作。
(三)計算機信息服務科
負責組織指導全州審計情況綜合分析;負責對外宣傳工作;負責編髮審計內部信息、信息反饋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分析資料;負責指導全州審計統計和信息工作,並進行審計統計資料匯總分析;負責局機關網路系統的維護與管理,保障網路的暢通和公文的流暢運轉;負責指導全州審計機關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計算機技術套用及管理。
(四)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提出州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州級預算執行情況,州地方稅務系統徵收征管情況、中央金庫恩施分庫的州級預算資金收納撥付情況、縣市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州財政局、州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根據審計署組織、授權,審計在恩施州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匯總全州審計結果;指導全州財政金融審計業務。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州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州人大機關、州政協機關、州法院機關、州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州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指導全州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業務。
(六)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政府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工業、物貿行業管理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州經貿審計業務。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全州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州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八)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州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州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市以下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州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規定,負責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國家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州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十)外資運用審計科
負責審計在恩施州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負責提供在恩施州的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州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專設機構
州經濟責任審計局為恩施州審計局專設機構,對外掛恩施州經濟責任審計局牌子。負責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調研經濟責任審計相關事項;組織、實施州管黨政幹部、州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州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全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