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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商法典》依據的德文藍本為德國聯邦法務部官方網站上的文本,為2010年最新文本。
內容簡介
《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1896年8月18日公布並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一部民法典,它是繼1804年《法國民法典》(《拿破崙法典》)之後,資本主義國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餘年,已經過多次修訂,有時甚至是重大的修訂,包括條文的廢止和增添,但它的基本結構、基本內容和條文順序的編排都沒有發生改變。至今它仍是德國民法最重要的基礎和最重要的淵源。《德國民法典》體系完整,概念科學,字義準確,對20世紀各國制定的民法典有重大影響。瑞士、奧地利、日本、東歐各國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典的制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參照了《德國民法典》。
目錄
第一編 商人的身份(第1條至第104條)
第一章 商人(第1條至第7條)
第二章 商業登記簿(第8條至第16條)
第三章 商號(第17條至第37a條)
第四章 商業賬簿(廢止)
第五章 經理權和代辦權(第48條至第58條)
第六章 商業輔助人和商業學徒(第59條至第83條)
第七章 代理商(第84條至第92c條)
第八章 商事居間人(第93條至第104條)
第二編 公司和隱名合夥(第105條至第237條)
第一章 無限公司(第105條至第160條)
第一節 公司的設立(第105條至第108條)
第二節 股東相互間的法律關係(第109條至第122條)
第三節 股東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第123條至第130b條)
第四節 公司的解散和股東的退股(第131條至第144條)
第五節 公司的清算(第145條至第158條)
第六節 消滅時效,責任的時間限制(第159條、第160條)
第二章 兩合公司(第161條至第177a條)
第三章 隱名合夥(第230條至第237條)
第三編 商業賬簿(第238條至第3400條)
第一章 對所有商人的規定(第238條至第263條)
第一節 簿記,財產目 錄(第238條至第241條)
第二節 開始資產負債表,年度決算(第242條至第256條)
第一目 一般規定(第242條至第245條)
第二目 列示規定(第246條至第251條)
第三目 估價規定(第252條至第256條)
第三節 保管和提示(第257條至第261條)
第四節 州法(第262條、第263條)
第二章 對資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補充規定(第264條至第335條)
第一節 資合公司的年度決算和局狀報告(第264條至第289條)
第一目 一般規定(第264條、第265條)
第二目 資產負債表(第266條至第274a條)
第三目 損益表(第275條至第278條)
第四目 估價規定(第279條至第283條)
第五目 附錄(第284條至第288條)
第六目 局狀報告(第289條)
第二節 康采恩決算和康采恩局狀報告(第290條至第315條)
第一目 適用範圍(第290條至第293條)
第二目 合併的範圍(第294條至第296條)
第三目 康采恩決算的內容和形式(第25r7條至第299條)
第四目 完全合併(第300條至第307條)
第五目 估價規定(第308條、第309條)
第六目 按股合併(第310條)
第七目 被聯繫企業(第311條、第312條)
第八目 康采恩附錄(第313條、第314條)
第九目 康采恩局狀報告(第315條)
第三節 審查(第316條至第324條)
第四節 公開(提交登記、在《聯邦公報》上公告),公布和複製,由登記法院審查(第325條至第329條)
第五節 對格式和其他規定發布行政法規的授權(第330條)
第六節 處罰和罰鍰的規定,罰款(第331條至第335條)
第三章 對登記合作社的補充規定(第336條至第339條)
第四章 對特定營業部類的企業的補充規定(第340條至第3410條)
第一節 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的補充規定(第340條至第3400條)
第一目 適用範圍(第340條)
第二目 年度決算,局狀報告,中間決算(第340a條至第340d條)
第三目 估價規定(第340e條至第340g條)
第四目 貨幣的換算(第340h條)
第五目 康采恩決算,康采恩局狀報告,康采恩中間決算(第340i條、第340j條)
第六目 審查(第340k條)
第七目 公開(第3401條)
第八目 處罰和罰鍰的規定,罰款(第340m條至第3400條)
第二節 對保險企業的補充規定(第341條至第3410條)
第一目 適用範圍(第341條)
第二目 年度決算,局狀報告(第341a條)
第三目 估價規定(第341b條至第341d條)
第四目 保險技術準備金(第341e條至第341h條)
第五目 康采恩決算,康采恩局狀報告(第341i條、第341j條)
第六目 審查(第341k條)
第七目 公開(第3411條)
第八目 處罰和罰鍰的規定,罰款(第341m條至第3410條)
第五章 私人提出賬目 委員會,提出賬目 諮詢委員會(第342條、第342a條)
第四編 商行為(第343條至第475h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343條至第372條)
第二章 商業買賣(第373條至第382條)
第三章 行紀營業(第383條至第406條)
第四章 貨運營業(第407條至第452d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407條至第450條)
第二節 搬家貨物的運送(第451條至第451h條)
第三節 以不同種類的運輸工具運送(第452條至第452d條)
第五章 運輸代理營業(第453條至第466條)
第六章倉庫營業(第467條至第475h條)
第五編 海商(第476條至第905條另行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