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典

德國刑法典

《德國刑法典》,作者是莊敬華,徐久生,由中國方正出版社於2004年出版,描述的是德國刑法典的產生和適用範圍 等問題。1953年8月4日的第三部刑法修改法表明了刑法改革向前邁進了第一步, 它引進了緩刑和假釋。1953年8月25日頒布的新版本的刑法使用了“刑法典”稱謂,並沿用至 今。

基本信息

媒體評論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

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序

漢斯·海茵里希·耶賽克教授①

一、德國刑法典的產生和適用範圍

現行德國刑法典淵源於1871年5月15日的《德意志帝國刑法典》。為了適應變化了的情況

和需要,該法典經過多次修訂。在19世紀和20世紀交匯之際開始的魏瑪共和國時期的刑法改革

運動(1919年-1933年),使得刑事政策改革取得初步成果。1921年一1924年的《罰金刑法》的

頒布,為罰金刑的大量適用打開了方便之門。1923年的《少年法院法》②促使以教育思想為特

征的適合青少年的刑法的發展,使已由各州司法行政部門建立的青少年法庭得以在法律上被承

認。引進刑罰以外的保全及矯正處分(刑罰的雙軌制)的1933年的慣犯法,結束了魏瑪共和國的

刑法改革,但其適用受到極權國家的不利影響。

1949年頒布基本法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進行刑法立法的目的,起初是在於從語言上純潔刑

法典,清除刑法中納粹統治制度的殘餘,改變不能被接受的占領國的干涉,重建聯邦地區和西

柏林刑法的統一性,並進行起碼的必要的改革。1949年5月23日的《基本法》廢除了死刑(第

102條),並將罪刑法定原則(GesetzlichkeitsprinzipfuerVerbrechenundStrafe)寫進了基

本法(第103條第2款)。1953年8月4日的第三部刑法修改法表明了刑法改革向前邁進了第一步,

它引進了緩刑和假釋。1953年8月25日頒布的新版本的刑法使用了“刑法典”稱謂,並沿用至

今,廢除了“適用於德意志帝國”的字樣,因為德意志帝國已經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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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目 錄

德國刑法典

(1998年11月13日的頒本 經2002年8月22日的法律

作最近一次修改 (聯邦法律公報I,第3390頁))

總 則

第一章 刑 法

第一節效力範圍

第二節 本法之用語

第二章 行 為

第一節 可罰性之基礎

第二節 未 遂

第三節 正犯與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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