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賠償條款

條款(Circular Clause)。 clause)結合。

名稱

循環賠償條款(Circular Indemnity Clause)。

解釋

在該條款中,貨主同意不得有針對承運人的代理人、僱傭人員、理貨人、碼頭經營人及分約人提起的訴訟,若已存在該訴訟,貨主應對承運人因此所承受的所有法律後果予以賠償。循環賠償條款有時與喜瑪拉雅條款(Himalaya clause)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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