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馬拉雅條款

喜馬拉雅條款是學習海商法必須了解和掌握的一個重要條款。

名稱

Himalaya clause 喜馬拉雅條款。學習海商法必須了解和掌握的一個重要條款。

介紹

提單中擴展到規定第三方,諸如承運人的僱傭人員或代理人及承運人所僱傭的獨立契約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如理貨人(stevedores)或碼頭經營人(terminal operators)),關於提單項下承運人的免除、限制、抗辯和豁免的利益。該名稱起源於英國抗訴法院在Adler訴Dickson (the Himalaya)【1955】 1 Q.B. 158, 【1954】 2 Lloyd’s Rep.267(C.A.)案中的裁決。喜馬拉雅條款所授予的第三方利益已經因英國1999年(第三方權利)契約法(The Contract (Right of Third Party) Act, 1999),U.K. 1999, c. 31, sects. 1 及6(5)至(7)而獲得了成文法依據。喜馬拉雅條款有時被併入循環賠償條款(Circular Indemnity Clause) 。
維斯比規則》第3條第2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如果這種訴訟是對承運人的僱傭人或代理人(該僱傭人或代理人不是獨立的訂約人)所提起,該僱傭人或代理人便有權適用承運人按照《海牙規則》的各項抗辯或責任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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