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案發前
2009年元宵節假期里,徐梗榮到西安去看望同學白帆和二姐徐韓英。下午6時40分左右,徐梗榮、白帆返回丹鳳城內,華燈初上的元宵夜,徐梗榮約來同班的陳璐,還將5名在商鎮中學念書的老鄉邀至自己的租住處。
他們買來撲克牌,玩起了“扎金花”。晚上10時,陳璐上完廁所,不想繼續玩,就和白帆提前離開回家。
當晚7時48分,商鎮中學高二(1)班的彭莉娜接到丹鳳中學女生杜玉的電話,約她去移動公司旁的廣場玩,那裡有大型燈謎晚會。在20多分鐘裡,她們猜中了3道謎語。正來興趣時,彭莉娜卻說,有兩個同學在附近等她,說完,然後就從廣場消失了。此時,時間是晚上9時許。
次日早8時許,丹鳳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一名晨練者報警,稱在丹江二橋西邊河堤的一個涼亭處發現一具女屍。經勘驗,警方確定這是一起強姦殺人案,並從死者體內提取到精斑。經查,死者系彭莉娜。
突然猝死
2009年3月2日下午,曹會玲接到兒子徐梗榮的房東、同學打來的電話,稱徐梗榮被警察抓走了,她一下子蒙了,從西安北郊一建築工地趕回來已是晚上10時。3月4日,徐梗榮的父親徐和平從韓城一家煤礦趕回來。
經過幾番周折,一家人得到刑警隊的訊息說,徐梗榮正接受審查,但家屬不能見。
8日下午3時40分,徐和平接到岳父的電話,說是徐梗榮被公安局打死了。
官方通報
在偵破的過程中這個發現,丹鳳中學的徐梗榮有重大嫌疑,於2月28號對徐梗榮進行了傳訊,3月1號徐梗榮供訴了他作案的過程。
在這份通報中,對於徐梗榮8個晝夜的審訊經過只有62個字的簡單描述,其中最關鍵的信息就是“徐梗榮招了”,按照警方的說法,徐梗榮在經過連夜的突審後,第2天一早向警方承認了自己就是兇手。2009年3月1日當天,丹鳳縣公安局對徐梗榮實施了刑事拘留。
徐梗榮招了,這是210特偵組在徐梗榮猝死後才對外公布的,徐梗榮招了,高中女生江邊遇害案件卻始終沒有宣告破案,徐梗榮招了,在招供8天之後留下了口供帶著內傷突然死亡。
屍檢疑點
按照官方的說法,徐梗榮於2009年2月28日晚11時被警方傳喚審查,2009年3月1日早7時許供述了作案經過,當天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審訊過程中突然出現臉色發黃、呼吸緊促、脈搏微弱和流口水等症狀,遂將他送往丹鳳縣醫院搶救,上午11時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中午1時40分,徐梗榮的屍檢在太平間門外露天進行,由陝西省檢察院和商州市檢察院的2名法醫共同主檢。曾在公安系統工作的徐梗榮的表哥劉某作為親屬也在現場,據劉描述,死者腰部有長長的勒痕;腰部、兩大腿內側和右小腿有大面積淤紫現象,法醫說系外力所致傷痕。切開死者頭皮,骨膜上分布著10處1.5厘米×1.5厘米的出血點。再打開頭骨,有腦部水腫現象,劉遂向陝西省檢察院白姓法醫詢問,白法醫說是受外力所致。
據劉說,徐梗榮腸胃是乾癟的,僅從胃裡提取出約10毫升稀糊狀的胃液,一段約10厘米的腸子呈黑色,法醫將其剪下,裡面流出像膽汁狀的液體。白法醫說徐梗榮沒有進食,到底多長時間沒有進食,說不準,但腸胃裡沒東西是事實。
簽訂協定
2009年3月12日晚,丹鳳縣政府和住在旅社中等待處理結果的徐家人又開始了新一輪談判。當晚11時許,雙方簽下了一份《關於解決徐梗榮死亡事件的協定》。
協定內容包括:繼續偵破2009年2月10日彭莉娜之死案件,對嫌疑人徐梗榮有一個明確交代;對徐梗榮死亡必須作出結論;徐梗榮享受城鎮居民待遇;徐梗榮喪葬撫恤等費用按國家標準於2009年3月12日先支12萬元,其餘待賠償到位後一次性解決到位;徐梗榮之父徐和平、之母曹會玲、祖母杜金娥從2009年7月起終生享受當地最高標準低保。丹鳳縣公安局、寺坪鎮、寺坪村必須幫助家屬做好死者安葬後事處理問題。鑒於省檢察院已於3月9日對徐梗榮屍體進行屍檢,徐和平、曹會玲同意於2009年3月13日12時前將徐梗榮屍體運回原籍安葬。
屍檢結論
2009年3月28日,陝西省丹鳳縣檢察院檢察長冀俊英通報了徐梗榮的屍檢報告。冀俊英介紹,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8日凌晨6時,辦案人員先後在縣公安局刑警隊、資峪派出所對徐梗榮進行了長時間、不間斷的疲勞審訊,少數民警在審訊中對他實施了肉體侵害行為,致使徐梗榮身體極度疲勞引發心跳驟停死亡。
冀俊英在通報時說,屍檢表明,徐梗榮心臟較其右拳大,重約395克,與正常人明顯不同。屍檢發現,其部分心肌肥大,部分心肌萎縮,有相當心肌細胞變性壞死。根據病理學檢驗及辦案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鑑定結論為:徐梗榮患有原發性心肌病,由於外傷、疲勞等原因引發心跳驟停死亡。
但一知情人透露,屍檢表明,徐梗榮身上的各種傷痕在告訴人們他的死亡是不正常的。
挖屍冷存
面對28日公布的屍檢結果,徐梗榮一家人既憤怒又無奈。2009年3月29日晚,徐梗榮家人將下葬不足半個月的徐梗榮屍體挖出來,放置在冰棺里。
屍檢作用
專家房保國表示,這個屍體鑑定報告在這個案件中可能發揮著一個比較重要的作用,對量刑肯定是有一些影響。比如說如果鑑定結論說直接是外力打擊造成的,那也可能直接是警察刑訊逼供導致的,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這個量刑顯然是非常重的。如果說鑑定結論認為他的死亡原因主要是自身原因,那可能對後面一些處理的結果,要相對輕微很多。
原發性心肌病和猝死之間的關係,醫學專家紀大夫認為,原發性心肌病很容易出現猝死,在嚴重的情況下,本人根本沒有任何症狀,突然出現症狀也不少見,尤其是青年人。在情緒特別激動,特別緊張的時候,或者突然劇烈運動後引起猝死的還是不少。
這種原發性心肌病在發病之前,通過體檢還不容易被發現,尤其是那種室間隔不對稱的肥厚。要解決屍檢報告中的原發性心肌病的爭議,獲取真相,最佳途徑就是二次鑑定。
調查死因
隨著徐梗榮的猝死,一個特偵組成立了,他們的調查對象是審訊徐梗榮和吳明的210兇殺案特偵組。
2009年3月16日和17日,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分別對縣公安局分管刑偵工作的紀委書記王慶保刑事拘留,刑警隊長孫鵬取保候審。
2009年11月24日,陝西丹鳳縣高中生徐梗榮猝死公安局案在陝西省商南縣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審理。
陝西丹鳳高中生徐梗榮受訊猝死案相關責任人閆耀鋒、王慶保、趙朔、賈嚴剛、李紅衛五名被告在法警押護下,依次出現在商南縣人民法院審判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商南縣人民檢察院共派出5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分別以涉嫌濫用職權、涉嫌玩忽職守、涉嫌刑訊逼供罪對5名被告提起訴訟,5名被告人共委託8名律師出庭為自己辯護。
死者簡介
徐梗榮是典型的山區留守學生。他的母親曹會玲幾年前就到了西安打工,父親徐和平更是常年在外下礦井,為了這個家拼死拼活,供姐弟讀書。2006年,徐梗榮參加中考。和丹鳳中學的錄取線差2分,家裡人不肯放棄,向學校交了5000元錢讓他入學。
進入高中後,徐梗榮確定了走體育之路,他身高1.7米,曾經在商洛市第一屆中學生運動會上拿過5000米競走和3000米競走的冠軍,被評為“體育道德風尚獎”運動員。4月份就要參加專業考試,他準備報考省體院。
朋友評價
而徐梗榮的朋友們則覺得徐梗榮性格開朗活潑,脾氣不錯,“很陽光”。陳璐的手機里存著一張照片。照片上,徐梗榮身穿運動服,頭頂半個籃球,黑黑的臉,滿是笑容。
由於學校地方有限,沒有男生宿舍,就讀丹鳳中學後,徐梗榮便在縣城租民房住,房租每月80元,這使得他有較大的自由空間。
房東評價
房東對徐梗榮的評價是:這個孩子很有禮貌,在高二以前還能坐得住,高三開始就經常跑出去耍,學習也不太認真了,有時幾天不回來。經常和朋友們在房子裡喝酒打牌,有時能玩到通宵。
這些朋友,包括吳明、陳璐,也包括2009年2月10日那位不幸遇害的商鎮中學高二女學生彭莉娜。
雖然家裡每星期給100元的生活費,但對徐梗榮這種交友廣泛、喜歡聚會的學生來說,明顯不夠,所以他經常跟鄰居借錢。雖然不能完全做到按時歸還,不過也不會賴賬。
警方態度
丹鳳縣公安局局長閆耀峰表示,公安局認定徐梗榮為犯罪嫌疑人並非只是因為徐梗榮的口供,而是基於多方面的判斷。據公安機關偵查,徐梗榮和彭莉娜曾經是戀人關係,這個案子情殺和姦殺的可能性都有。但遺憾的是,徐梗榮並沒有交代相關物證放到哪兒去了。
2009年3月8日上午,聽到徐梗榮死亡的匯報後,閆耀峰馬上通知了檢察院,要求檢察院介入調查。
閆耀峰認為,徐梗榮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使他真是殺人犯,也必須要有審判執行的程式。出現了情況,公安局會履行賠償責任。既然民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了這樣的意外,只能由檢察機關查明死因,判明性質。並表示,一旦檢察院查明死因,確定性質,徐梗榮的死確為民警行為造成,該怎樣追究,依法辦理,公安局決不包庇。
閆耀峰慨嘆道:“法律是一把雙刃劍,你按法律辦了,就能夠維護民眾權利,如果不按法律辦事,就會傷了自己。”
但彭莉娜被殺案公安局還會繼續調查下去,徐梗榮仍然是重大嫌疑人。
而對於吳明所反映的他在接受警方詢問期間被上了背銬、挨耳光等情況,閆耀峰表示此前他並沒有掌握。
引人深思
徐梗榮之死看似偶然,但是聯繫到2009年初雲南“躲貓貓”等事件可以看出,公安部門偵查和羈押一體的審訊體制有著難以迴避的弊端。現行制度下,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拘留,由於監管上的空白,在上級要求的命案必破的壓力下,容易誘發刑訊逼供及“車輪戰”審案。
丹鳳縣政府一位幹部私下推測,“210”案發生後,由於是涉及高中女學生的惡性兇殺案件,在當地影響極壞,公安局背負很大壓力。也許是急於求成和命案必破的壓力,才出現後果。
據不完全統計,僅見諸報端的,就有數十名嫌疑人在看守所內非正常死亡事件。這些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般都有兩個特點:第一,突發性強。大多是被警方帶走後突然死亡;第二,嫌疑人死時往往存在外傷。例如2007年4月17日,河南男子郝憲峰死於泌陽縣看守所,死前兩根肋骨骨折。2008年6月17日,海南男子張軍輝在萬寧市看守所關押11天后死亡,屍檢發現其兩根左肋骨斷裂。
按現行司法制度,偵查和羈押都歸公安機關管轄,嫌犯一旦被拘留,基本上就與世隔絕。羈押期間,辦案民警想什麼時候提審就什麼時候提審,想審多長時間就審多長時間,想用什麼辦法審就用什麼辦法審。於是,超期羈押和“車輪”審訊時有發生。同時,這樣的制度設計也造成監督困難,一旦發生“非正常死亡”,往往都是公安內部人員知情,外界調查難以取得確鑿證據。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在2009年春兩會期間談到“躲貓貓”事件時說,要想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就必須實現司法許可權的合理配置,實現偵押分離。據了解,和同步錄音錄像一樣,長期以來,學術界都呼籲實行“偵押分離”,世界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都是由同時負責已決犯關押的監獄關押。
有專家指出,“偵押分離”不僅可以有效地保護嫌犯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讓公安機關有效擺脫“刑訊逼供”的衝動和困境。
案件審理
2009年11月2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陝西省丹鳳縣高中生徐梗榮受審期間猝死案24日晚在商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濫用職權罪判處丹鳳縣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局長閆耀鋒有期徒刑兩年,丹鳳縣公安局原紀委書記王慶保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辦案民警趙朔、賈嚴剛、李紅衛等以刑訊逼供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緩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丹鳳縣丹江河畔發生一起高中女生被害案,丹鳳縣成立了以縣公安局長閆耀鋒任總指揮、縣公安局紀委書記王慶保任副總指揮的案件偵破指揮部。2009年2月28日,丹鳳縣中學高三學生徐梗榮被確定為重大嫌疑人,當晚即被帶至縣公安局連續審訊直至2009年3月8日在受審期間猝死。
期間,作為專案總指揮,閆耀鋒在特偵組及指揮部等會議確定審訊人員分組輪番審訊方案,嚴重違反相關規定,對徐梗榮採取刑事拘留,不送看守所羈押,在公安局審訊。2009年3月3日,閆耀鋒又決定將徐梗榮轉至城郊的資峪派出所審訊。負責審訊工作的丹鳳縣刑警大隊原教導員趙朔,主持制定刑訊方案,對審訊人員分工,並親自購買、安裝刑訊工具,演練捆綁犯罪嫌疑人的方案。辦案民警賈嚴剛、李紅衛等人在縣公安局和資峪派出所的審訊過程中,為索取口供,採取不讓嫌疑人休息、反背捆綁、吊、打等方式刑訊逼供。2009年3月8日凌晨審訊人員發現徐梗榮身體狀況極差、虛弱、言語含混不清,於7時和9時許先後兩次向丹鳳縣公安局主管刑偵工作的紀委書記王慶保匯報,直到10時50分許,王慶保才組織人員將徐梗榮送往丹鳳縣醫院,徐梗榮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徐梗榮因患有原發性心肌病,由於外傷、疲勞等因素引發心跳驟停死亡。
案發後,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期間,賈嚴剛、閆耀鋒、李紅衛分別於2009年3月22日、23日和24日投案自首。
商南縣法院審理認為,閆耀鋒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違法決策,王慶保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犯罪嫌疑人徐梗榮死亡的後果發生,其行為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商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閆耀鋒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王慶保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趙朔、賈嚴剛、李紅衛在偵破案件中,為獲取口供,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其行為均已構成刑訊逼供罪。鑒於三人是在執行領導指令過程中的行為,參與審訊民警較多,責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徐梗榮患有原發性心肌病等原因,趙朔、賈嚴剛、李紅衛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一年零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情進展
針對“一個是民怨沸騰的柞水縣公安局副局長張軍”這句,原告張丹訴稱,“雖然提到的是柞水縣公安局副局長張軍,但是柞水縣公安局領導班子就我一個姓張,誰都知道這張軍指的是我”。
張丹稱:“張佰慶在搜狐網上發表誹謗我的文章,立刻引起了各大網路和社會輿論的極大關注。在短短的幾天時間裡已有眾多網路和部落格轉載、評論,幾萬網民跟帖,譴責之聲鋪天蓋地,一個子虛烏有、捏造毀謗他人的帖子迅速演變為一起重大涉警新聞事件。”
張丹稱:“這條信息對於我是極大的侮辱和誹謗……猶如晴天霹靂,給我的精神和名譽上造成了打擊和誹謗侮辱,對我的人格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此信息一度使我陷入日不食、夜不眠的狀態,精神恍惚,心神不定,造成了抑鬱症……”
張丹請求法院追究被訴人侮辱、誹謗罪的刑事責任,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此外,李建鋒和饒玉明也都在各自的訴訟狀中描述了自己精神上受到的“極大傷害”,兩人也提出了跟張丹一致的訴訟請求。
張佰慶辯稱,憲法保障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公民有對任何人提出批評和建議的自由。他表示,他根本就不認識這四個自訴人,與他們無怨無恨,自己沒有也無意誹謗他人,因此不能接受對他的訴訟。
張佰慶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案件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背後有公權力作祟。此前,他被以涉嫌誹謗罪刑事拘留,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對於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案件,“告訴的才處理”,屬於自訴案件,結果無人自訴就被刑拘了。後來雖然得到糾正,但他在討個說法的過程中被告知“後邊自訴你的人多的是”,果真,自己就被王宏偉、張丹等人起訴了。
張佰慶認為,這些起訴均是在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撤銷進行張佰慶案件之後出現的,“其用意在於阻攔追究違法辦案人的責任”。他表示,進入自訴階段,突然冒出更多的人以“誹謗罪”起訴他,有些證據還來自商洛警方刑拘他時的詢問筆錄,“誰都明白這是怎么一回事”。
張佰慶的辯護人姚永安也認為,商洛警方的四個自訴人是身份特殊的強勢人物,有濫用公權力之嫌。他們所訴之事沒有合法證據證明張佰慶實施誹謗、更說不上犯罪,所訴之事不能成立,應該駁回。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