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訊是司法者運用體罰手段施於案件當事人,以獲取口供的審判方式。它是注重口供、輕視證據和糾舉式審判方法的產物。作為一種審判制度,它又是與封建官僚政體和集權專制的統治手段攜手而來的。刑訊是中國封建司法制度當中最為有害而殘酷的一個側面,在兩千年的審判實踐活動中始終未能斷絕。
歷史發展
在中國古代的司法審判中,用刑具對受審的人進行肉體折磨,以此強取口供作為定罪的證據,這就是一般所說的刑訊。奴隸社會時期的刑訊由於史料缺乏,現在還不清楚,但秦朝的刑訊即榜掠已經比較明確。李斯就是被趙高用榜掠逼供被迫認罪的。到了漢代,刑訊已經制度化。
秦漢時期
規定,如果審判時,被告經常推翻口供,拒不認罪的,就可以使用刑訊。但使用什麼刑具,具體如何用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完全由審判官來決定,這就為司法專橫與腐敗提供了可能。漢代就有人感慨說,用刑訊問口供,什麼樣的口供都能得到。
魏晉南北朝時期
刑訊的弊端得到一些抑制,統治階層提出了依法刑訊的主張,對於刑訊的刑具和規格都做了規定。北魏時還規定禁止對五十歲以上的人施加刑訊,這和秦漢相比,有了很大進步。但在實踐中也經常遭到破壞,沒有嚴格地得到執行。
唐朝
刑訊制度基本法制化,唐律規定,官僚貴族和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人,還有殘疾人和孕婦可以免於刑訊。如果需要刑訊,要兩個以上的司法官在場,而且不許超過三次,總數不得超過二百,還要根據案情輕重選擇使用不同的刑具。受刑部位也限制在腿肚、臀部、背部。如果違法刑訊,要受到笞三十到徒二年的處罰。唐朝之後的宋元明清都繼承了唐朝的刑訊制度。為了防止法外刑訊激起民眾反抗,皇帝中有的頒布詔書,嚴禁非法刑訊,並對違法官吏處以重刑。
但是,封建社會的皇帝自己也經常使用法外酷刑來處罰大臣,所以法律裡邊所規定的刑訊制度也經常被破壞。武則天時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她重用的酷吏來俊臣、周興等人就用自己發明的酷刑來折磨犯人,逼供定罪。明朝的魏忠賢也對東林黨人使用多種酷刑,明清時期還對婦女使用一種叫拶指的酷刑。
封建時期的法官為了投機取巧,就利用法律對刑訊的規定,逼供定罪,而不是認真分析疑難案件的案情,秉公斷罪。只要犯人招供畫押,就等於是得到了定罪的證據。封建時期的這種對刑訊合法的規定,是歷代刑訊泛濫的根源。
刑訊歷史發展以及原因
發展
《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載:“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大意是說,審理案件,能根據記錄的口供進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上策,施行拷打以取得真情的,是下策,這是因擔心屈打成招造成錯案。又說,凡審問案件,必須先聽完口供並加記錄,使受訊者各自陳述。雖然明知他是在說謊,也不要馬上反問。供詞記錄完畢而問題尚未交代清楚,於是對應加訊問的問題進行訊問。再把供詞記錄下來,再看有無沒交代清楚的問題,再繼續訊問,直到犯人詞窮。對多次說謊還改變口供,拒不服罪的,依法律應當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時必須記錄:因某人多次改變口供,無從辯解,拷打了某人。“其律當笞掠者”,是說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刑訊的才可以刑訊。可以想見,何種情形可以笞掠,以及笞掠的刑具、笞打的數量、程度,都應有具體的規定。可惜秦簡中沒有具體的條文可查了。儘管如此,“笞掠”作為審判的一種合法手段,是被法律加以確認的。在秦代,刑訊不僅施用於一般案件當事人,還施用於高級官吏,這一點與儒家主張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大異其旨的。《史記》載:趙高誣陷李斯謀反,將李斯關進監獄,並“榜掠千餘”,使他“不勝痛,自誣服”。漢承秦制,其中也包括刑訊。《史記》載,劉邦對貫高“榜掠數千”,打得他“身無完者”。西漢初像法家一樣主張“刑無等級”,當時的刑訊曾使位尊的大臣感到惶恐。大將軍周勃被誣謀反下獄,後被平反釋放。他說:“吾曾將百萬兵,而今始知獄吏之貴也”。東漢也是“掠拷多酷,慘苦無極”。至魏晉南北朝時,刑訊逐步規範化。如北魏規定,對年滿五十以上者不得刑訊,體弱者可酌減,而且對拷打用的刑具尺寸和拷打的數量都作了限定。唐代對刑訊的限制較嚴,官吏非法刑訊要嚴加懲處。《唐律疏議·斷獄律·訊囚察辭理》:“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反覆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違者杖六十。若贓狀露驗,理不可疑,雖不承引,即據狀斷之”;《拷囚不得過度》:“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拷滿不承,取保放之。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數過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但實際上這些規定得不到真正遵守。非法刑訊、法外施暴的現象層出不窮,合法的刑訊僅成例外。至於周興、索元禮、來俊臣那樣的酷吏,更是想出各種酷刑手段製造冤獄。明代法外用刑更為慘烈,直至清朝,非法刑訊依然盛行不已。大體而言,中國古代的刑訊是和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的官僚政體共生共存的。早在西周春秋時代,刑訊即使存在過,也遠沒有形成一種制度。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西周春秋的審判實行的是貴族共審制,即由五名貴族共同審斷案件。如《訓銘》載:審問案件時,有伯楊父、格、嗇、謙五位貴族組成“合議庭”共審。其次,西周春秋的審判是論辯式的,即當事人均到庭,就爭訟當面訴辯。《左傳·襄公十年》載王叔與伯輿之訟,《左傳·昭公七年》載章華宮吏與芋尹無宇之訟,雙方均到庭訴辯。這種審判方式即《尚書·呂刑》所謂“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即原告被告均應到庭,法官居中審判。這種審判方式是原被告之間衝突,法官觀戰,因此就杜絕了法官斥令打手去刑訊一方當事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三,西周春秋的審判是注重證據的。《尚書·呂刑》所謂“師聽五辭”,“五辭”即具有文字形式的訴訟材料,包括誓辭、起訴辭、答辯辭、證辭、判辭。《左傳·文公六年》載“董逋逃,由質要”,即處理走失的奴隸、牛、馬所有權而引起的爭訟,要以購買奴隸牛、馬對立的契券為憑證。綜上三點,西周春秋的審判是共審制、辯論式、注重證據的。因此在總體上杜絕了糾舉式審判,從而也就杜絕了刑訊的方式。秦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的第一個集權制王朝,其專制政體一直延續至清末。刑訊制度為什麼與封建專制制度同生共存,自有其歷史文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