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偽證罪

律師偽證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 或者做偽證的,是犯罪行為,應當判處刑罰。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律師偽證罪”,其實真正的刑法罪名為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北京知名律師李莊就是因這個罪名而被判刑的。

簡介

概述

律師偽證罪目的是為了遏制承辦案件的代理人(律師)作偽證而專門設立的罪行。2010年兩會期間,有委員和代表提出取消律師偽證罪,因此成為輿論關注焦點。

“306條款已經成為了辦案機關最得心應手的武器,鬥不過你,就趕走你!趕不走你,就收拾你!”北京一位律師如此評價306條款被濫用的狀況。

偽證其它

法律原文公安、檢察人員、一般當事人、證人,都可能做偽證

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證

隨著北京律師李莊涉嫌偽證罪被抓重慶打黑事件中的辯護律師被推上了被告席。

此前有媒體披露李莊的種種劣跡,認為他是一手“撈錢”,一手“撈人”的“黑律師”,是律師界的害群之馬,李莊案引發了全國13萬律師的職業聲譽危機。

近年來,刑事案件的出庭辯護率不進反退,刑辯律師減少,導致的惡果是被告人辯護權正在嚴重萎縮,釀成冤案。李莊案,再次引發了刑法第306條是“惡法”還是“良規”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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