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工資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契約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標準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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