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
是相對在崗而言的,待崗不同於下崗,按照勞動部門的部署,近幾年要實現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崗,有的轉為失業,其中還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轉為待崗了。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規規章作了規定。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契約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 1994 480號)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契約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地方性規定
1)、《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05.5.1)第35條
2)、《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2004.01.01)津勞局440號 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