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度規範

強度規範是指表示材料強度的基本代表值。

強度規範

正文

世界上最早的強度規範是德國在1916年公布的。接著,英國、美國、蘇聯相繼分布了各自的強度規範。美國軍用規範為MIL系列,其中包括有飛機結構完整性大綱和飛機損傷容限要求等,民用規範有聯邦航空條例(FAR)。英國有軍用規範(A.P.970)和民用規範 (BCAR)。蘇聯有飛機強度規範和民用適航標準。先進工業國都有自己的強度規範。此外,還有國際性的適航條例,如西歐的《聯合適航要求》 (JAR)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適航性技術手冊》(ATM)。中國在1975年擬訂了《飛機強度規範》(試用本),並於1983年起著手制訂正式本。
強度規範中規定了對飛行器結構的設計要求、載荷和環境條件以及研製程式。在最早提出的靜強度方面,主要規定有各種典型的設計載荷情況,內容包括載荷大小和分配,有時還規定詳細的載荷分布。強度規範對飛行器結構設計規定三級載荷:使用載荷、驗證載荷和設計載荷。使用載荷或稱為限制載荷,是飛行器正常運行時可能經受的最大載荷;驗證載荷是使用載荷與某個係數的乘積,它介於使用載荷與設計載荷之間;設計載荷或稱極限載荷,是使用載荷與安全係數的乘積。使用載荷可表示為:
 使用載荷=載荷因數×全機重量根據強度規範中對安全係數和載荷因數(又稱過載係數)的規定就可以算出載荷的大小。有人駕駛飛機安全係數一般取1.5,殲擊機使用載荷因數可以取8左右。對於火箭飛彈,美國規定飛行情況的安全係數取1.25,地面運行情況取1.5,載人壓力座艙取2以上。靜強度規範還對結構的剛度特性提出要求。更新後的規範內容除靜強度外,還涉及動強度、疲勞與斷裂、熱強度等方面,其中疲勞與斷裂分析的載荷條件規定成載荷譜。強度規範還對保證操縱系統和控制系統可靠性的措施提出要求,對強度設計程式和結構試驗內容與安排作出規定,最後還規定驗收時應提供的數據和報告的種類、格式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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