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法

強制法,即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又稱強行法,或稱絕對法,是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法律始得更改之規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內容

拉丁文(jus cogens)

即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又稱強行法,或稱絕對法,是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法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參照《條約法公約》第53條的規定,可歸納出強行法的特徵:

(1)國際社會全體接受;

(2)公認為不許損抑;

(3)惟有以後具有同樣強制性質之規則始得更改;

(4)與強制法相牴觸的條約均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6月30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