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書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和參與立法的同志編著。旨在準確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努力做到觀點權威性合內容解釋準確性。
目錄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行政強制】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合法性原則】
第五條 【適當性原則】
第六條 【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第七條 【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
第八條 【正當程式和權利救濟】
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權】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
第十四條 【設定行政強制應聽取意見和說明必要性】
第十五條 【已設定行政強制的評價】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第十七條 【實施主體】
第十八條 【一般實施程式】
第十九條 【緊急情況時的程式】
第二十條 【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式】
第二十一條 【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節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實施主體】
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的對象】
第二十四條 【查封、扣押實施程式】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和檢測費用的承擔】
第二十六條 【查封、扣押財物的保管】
第二十七條 【查封、扣押財物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查封、扣押的解除】
第三節 凍結
第二十九條 【凍結的實施主體】
第三十條 【凍結的程式】
第三十一條 【凍結決定書的內容和交付期限】
第三十二條 【延長凍結的期限】
第三十三條 【凍結的解除】
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催告程式】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
第三十七條 【強制執行決定書】
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
第三十九條 【中止執行】
第四十條 【終結執行】
第四十一條 【執行迴轉】
第四十二條 【執行和解】
第四十三條 【人性執法】
第四十四條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強制的拆除】
第二節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第四十五條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金錢給付義務的直接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劃撥存款、匯款】
第四十八條 【委託拍賣】一
第四十九條 【劃撥存款、匯款的上繳】
第三節 代履行
第五十條 【代履行】
第五十一條 【代履行的實施程式、費用】
第五十二條 【立即代履行】
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催告與執行管轄】
第五十五條 【申請強制執行提供的材料】
第五十六條 【申請的受理】
第五十七條 【申請的書面審查】
第五十八條 【申請的違法審查】
第五十九條 【申請法院立即執行】
第六十條 【執行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和據為己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金融機構違法凍結、劃撥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款項未劃人規定賬戶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違法執行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期限的計算】
第七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主體資格】
第七十一條【法律生效日期】
第二部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的議案(2005年12月16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的說明(2005年12月24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07年10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人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09年8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11年4月2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11年6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五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