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重慶張淨夫婦十餘年前在農行存款4筆,共120餘萬元,然而錢卻“失蹤”了。2006年,他們狀告農行反被刑事立案,丈夫以詐欺罪獲刑4年。最高法和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注到這一離奇案件,儲戶出獄4年後終獲無罪判決,目前正與農行協商賠償。
2001年初,在其公司任副總經理的黃志忠找到張淨,稱朋友開廠,需資金幫忙,可付給高息。張淨考慮到私人借貸後資金的安全性,並未同意。後黃稱對方有銀行的朋友,可通過存摺抵押貸款,存一貸三,只需要張淨把錢存到這家銀行,就可幫助朋友獲得三倍的貸款。
2001年5月25日,張淨攜款38萬元來到重慶梁平,按約定存入了農行梁平縣支行。當天,他得到了對方按30%年息給付的11.4萬元利息,以及蓋有“中國農業銀行梁平縣支行營業部業務公章”的銀行還款承諾書。
之後的2001年6月、9月和2002年4月,張又三次以自己或妻子陳登貴的名義到梁平繼續存款。四次相加,累計在農行梁平縣支行存款近124萬元。
2002年,38萬元存款到期後,張淨便持存摺和承諾書到銀行取款,卻被銀行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並以“正在調查”為由拒絕支付。
2007年10月,梁平縣法院判決張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將存款密碼泄露給藍振貴,採取同意、協助他人支取其存款,然後起訴銀行賠償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為構成詐欺罪,屬未遂”,判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同案的藍振貴犯受賄罪,判有期徒刑1年3個月;陳天明犯偽造企業印章罪,判有期徒刑1年3個月;雷銳犯偽造企業印章罪,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儲戶的刑期最長 。
2014年12月,重慶高院以“(2014)渝高法刑提字0001號”刑事判決書,重新裁決了該案。該院認定,張淨主觀上是為了追回自己存入銀行的本金而不是為了占有銀行的財物,原判決認定張淨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證據不足;原裁判認定張淨主動透露密碼的事實,其證據相互矛盾,不能證實。該院終審宣判張淨無罪。 目前正與農行協商賠償 。
社會評價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導,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高一飛對這起“儲戶獲刑”案件保持了持續地關注。
高一飛稱,張淨案能否成立,兩個最關鍵之處在於“有無證據證實張淨泄露密碼和與他人串通”和“張淨有沒有配合的動機”。“從證據上看,張淨夫婦均是農行的普通儲戶,他們的財產權利受到了他人侵害,是受害者,並非藍振貴等人的同案犯,結果這個受害者還被判入獄,非常荒唐。”他表示,張淨要投入自己的100多萬元現金,用並不隱密的訴訟手段,來詐欺銀行的國有財產,風險巨大,且能夠得逞的可能性非常小,違背了常理。
高一飛認為,重慶高院的改判是適當的;張淨作為受害人理應得到國家的安撫和賠償;張淨與銀行的存款契約是無效的,其存款農行理應返還。他認為,農行聰明的做法是現在就與張淨談返還存款一事,而不是等到張淨再來告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