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55年8月出生,雲南晉寧人,國中文化,獨自居住在晉寧縣晉城鎮南門村委會南門大村225號。
1974年,18歲的張永明因殺害16歲的侄子陸土榮未遂,在村里被批鬥,並被勞教半年;
1978年,張永明被派往瓦窯廠勞動期間,將一個10多歲的小孩殺害。
1979年12月,張永明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於1997年9月刑滿釋放。出獄後,張永明靠種地為生,平時喜歡養狗與下象棋。
2012年5月被警方逮捕,疑為晉城鎮“8名青少年離奇失蹤案”的犯罪嫌疑人。
2012年7月,昆明中級人民法院對晉寧縣系列殺人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永明死刑,並處賠償11名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
2013年1月1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殘忍殺害11人的故意殺人犯張永明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人物事件
事件經過
2012年4月25日,19歲的韓耀在晉城鎮南門村鑫雲冷庫附近失蹤,他是晉城鎮發生的一系列離奇失蹤案中的最後一個失蹤少年。家屬在失蹤區域尋找時,發現附近已先後有8名青少年失蹤。
5月3日,晉城鎮少年連環失蹤的訊息通過媒體和網路廣為傳播。這一系列離奇失蹤案在當地引發一定恐慌,昆明市公安局與晉寧縣公安局聯合成立了“晉城失蹤人員特偵組”。
5月9日,警察在張永明家挖出受害人的屍體和兩袋是衣服。當晚9時,昆明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室發布了晉城鎮青少年失蹤人員調查工作的最新進展,確認韓耀已遇害,警方已抓獲犯罪嫌疑人張永明。
警察在張永明的家裡挖了4天,菜地里又挖了3天,5月27日下午,官方公布了失蹤案告破的訊息,張永明共殺了11個人。
警方查明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永明於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分別在晉寧縣晉城鎮南門大村附近、鑫雲冷庫附近、蓉辰冷庫附近等地,先後對陸家龍、劉榮、謝海俊、胡興越、李桐、陳濤、管艷傳、馬雲龍、劉熙、采雲偉、韓耀共11名受害人採用雙手或膠帶勒扼頸部的方法致其死亡,並將屍體拉回其住處分屍滅跡。破案後,公安機關在張永明住處、晉城鎮西門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圓形水坑內等地,分別找到了11名被害人的部分屍骸、衣物及隨身物品。
開庭審理
2012年7月2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晉寧縣“5·07”系列殺人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永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11名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
據了解,案件告破後,法院與公安部門及時對接,進行了大量緊張有效的準備工作,於短短兩個月後,即開庭審理了此案。
執行死刑
2013年1月1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殘忍殺害11人的故意殺人犯張永明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永明未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裁定同意原審判決,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1月10日上午,昆明中院將張永明押赴刑場,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