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審查
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第三次了解2005年發生的中學生張志超姦殺案。
最高法分別於2016年4月、2016年12月進行了兩次視頻接訪,期間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並進行審查。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再審決定書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王廣超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決定指令山東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進行再審。
案件再審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2018年2月8日,山東高院組成合議庭對張志超案進行再審,根據刑訴法規定,於8月8日之前審理完畢。
案件經過
張志超現年28歲,曾是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被指控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張志超被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
2012年,申訴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該院稱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
駁回通知書還載明,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此, 王殿學律師認為,從目前糾正的冤案來看,申訴人當年的供述都跟案情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這些口供本身就有可能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2015年5月,該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表示,案件某些細節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整個案件定罪量刑。
事件疑點
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鑑定,並稱該案存在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證言相互矛盾等疑問,例如,張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顏色與實際顏色不一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