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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第三次了解2005年發生的中學生張志超姦殺案。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透露,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稱已經對該案正式立案審查,審查時間為6個月,如果複雜的話,可能還會延長。
“主要審查原始的證據材料、證人證言之間是否有衝突等等。如果立案審查認為原審有問題,通常會指令再審。”王殿學及另一名代理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遜介紹,此前,最高法分別於2016年4月、2016年12月進行了兩次視頻接訪,期間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並進行審查。
張志超現年28歲,曾是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被指控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張志超被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2015年5月27日刊發報導《迷霧重重的中學生姦殺案》率先披露該案,律師接受採訪時認為原審判決“定罪只有口供而無有效物證”,他稱,被認定用來插進屍體肛門的小木棒是唯一物證但卻沒有提取、鑑定受害者的有關物質,全案也沒發現張志超的精斑。
多家媒體梳理髮現,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鑑定,並稱該案存在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證言相互矛盾等疑問,例如,張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顏色與實際顏色不一樣,等等。
2015年10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張志超案立案複查,此後多次延期。2017年4月,山東省檢察院稱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並審查,故該院決定中止複查。
此時張志超的親屬已從2011年起申訴6年。2012年,申訴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該院稱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
駁回通知書還載明,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申訴人當年的供述都跟案情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這些口供本身就有可能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
2015年5月,該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表示,案件某些細節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整個案件定罪量刑。
案件再審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