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勛[毒販]

長樂村租賃了一處房屋作為製毒場所,張、周二人將部分製毒工具和原料運至租房處,並邀約被告人張和兵、劉波參與,張和兵又邀約被告人田康參與。 同年2月15日晚,張建勛、周建分別駕車將張和兵、劉波、田康及部分製毒工具、原料和食物運至租房處。 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張建勛判處並核准死刑,對被告人張和兵、劉波、田康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

清朝文人

[清]字季端,號愉谷,一號愉廬,廣西臨桂(今桂林)人。工詩文,尤善書。己丑捷南宮廷試第廣人。丁酉督學雲南,溪人以“大啟滇文”四字榜之。年六十五卒於京。

著作有:《臥雪詩話》

當今製造毒品頭目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張建勛與周建(在逃)預謀製造氯胺酮,張建勛在四川省金堂縣福興鎮長樂村租賃了一處房屋作為製毒場所,張、周二人將部分製毒工具和原料運至租房處,並邀約被告人張和兵、劉波參與,張和兵又邀約被告人田康參與。同年2月15日晚,張建勛、周建分別駕車將張和兵、劉波、田康及部分製毒工具、原料和食物運至租房處。當晚,張和兵即帶領劉波、田康開始生產。其間,張建勛多次打電話詢問製毒進度併到租房處實地查看、望風和送飯。同月18日下午,張建勛再次到租房處送飯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該處查獲白色粉末狀氯胺酮43.24千克、含有氯胺酮的液體4200毫升及大量製毒工具和化工原料。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建勛、張和兵劉波田康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定,共同製造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成製造毒品罪,且製造毒品數量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張建勛參與預謀,租賃製毒場所,準備製毒工具和原料,組織、接送、監督製毒人員,行為積極主動,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和兵、劉波、田康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張建勛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製造毒品罪,繫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張建勛判處並核准死刑,對被告人張和兵、劉波、田康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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