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張家強,人稱“強子”,1967年出生於吉林,是一名退役的摔跤運動員,集吉林省拳擊協會副主席、吉林省拳擊協會松原分會會長等諸多光環於一身。
20世紀80年代,張家強曾蟬聯兩屆57公斤級全國摔跤冠軍,並獲得過吉林省散打金牌,有著“東北摔跤小老虎”的美名。他退役回到松原經商,涉足農業和房地產開發,創辦了松原市聖水湖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並投資開發了“陽光家園”等商貿住宅小區。2009年8月,他又創辦了張家強體育訓練基地。
2009年11月19日,據《長春日報》報導,張家強為首的涉黑團伙涉嫌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串通投標、強迫交易、盜竊等多項罪名。11月17日,松原市檢察院對張家強及其團伙成員正式批捕。
2010年12月11日,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對以張家強為首的涉黑團伙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張家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姦罪、敲詐勒索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75.5萬元。
犯罪被捕
張家強自2000年以來糾集社會閒散人員組成了黑惡勢力團伙,在松原市為非作歹、欺壓百姓,吉林省公安廳和松原市公安局多次接到民眾舉報。為了徹底打掉該團伙,省、市兩級公安機關犯罪偵查部門組成特偵組,對張家強涉黑團伙展開秘密調查,經過近一年秘密偵查,警方掌握其大量違法犯罪事實。
2009年10月14日晚,省、市公安機關聯合行動,在松原市公安局武警支隊的配合下將張家強、吳迪、張建緒、於喜亮等8名犯罪嫌疑人抓獲。15日,特偵組乘勝追擊,又將6名主要團伙成員抓捕歸案。隨後,警方立即對張家強和骨幹成員的銀行賬戶進行查封、凍結。
經過進一步調查,特偵組查明張家強團伙涉嫌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串通投標、強迫交易、盜竊等多項罪名,2009年11月17日,松原市檢察院對張家強及其團伙成員正式批捕。另有兩名團伙成員投案自首,因情節較輕,已被取保候審。
犯罪事實
2005年7月,前郭縣交通賓館度假村落成,張家強指使其手下焦術雷等人,開鏟車將交通賓館的大門堵上,不讓交通賓館開業,並聲稱交通賓館的土地占了他自己的地方,最終張家強索要50萬元人民幣才息事寧人。
2005年12月28日,松原市私營業主趙某駕駛奇瑞轎車在江南松原市交通局門口與張家強駕駛的奧迪A4轎車發生輕微刮蹭,張家強以去長春修車為藉口,拒絕由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強行向趙某索要人民幣30000元,並派出其手下威脅趙某,最終趙某懾於張家強的淫威付給其26000元。後經平安保險公司認定,張家強的修車費應為2645元。
2007年9月,張家強團伙成員陳全與松原市另一黑惡勢力團伙成員因瑣事發生爭吵,張家強團伙40餘人手持鎬把、扎槍、雙截棍與對方60餘人進行械鬥,將對方打傷,砸壞對方遺留在現場的一輛捷達車。
2008年年初,松原市寧江區大修廠在昊原大酒店舉行拍賣,張家強得知此訊息後,指派其手下吳進富、吳迪去替自己競拍寧江區大修廠的土地,吳進富、吳迪隨後糾集張建緒、刁彤剛、金成等人到昊原大酒店拍賣現場“擺隊形”,吳進富、吳迪、金成將昊原大酒店三樓大廳的一張桌子踢翻,將桌子上的兩個茶杯摔碎,聲稱“強哥要買下這個大修廠,不服的人去和強哥說”。在競拍現場,當有參與競拍的人舉牌競價時,吳進富就上去將競價人手中號牌搶下,阻止拍賣會正常進行。最終吳進富以106萬元的超低價拍得寧江區大修廠,而此次拍賣會的底價為100萬元。隨後,張家強將寧江區大修廠以200萬元的價格轉手,短短十幾天淨賺94萬元。
2008年8月,張家強位於松原市寧江區新城鄉農林村的別墅開始施工,張家強私接吉林油田電網,盜竊吉林油田電力,供其施工、生活、娛樂所用。位於農林村的三層別墅外觀相當氣派,四角設有炮樓,裡面有游泳池、網球場、大舞台。僅此一處占地面積5000多平方米,其中具有合法手續的只有2800平方米,專門用來招待其社會上的朋友及團伙成員聚會所用。但施工的工人沒拿到一分工錢。
2009年7月,扶餘縣102國道旁一加油站在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拍賣,吳進富、吳迪聽說此事後參加了拍賣會,並帶領刁彤剛、於喜亮、張建緒、孫立國等人到拍賣現場“擺隊形”、並以“這個加油站原來就是吳迪的,誰也別拍”為由威脅恐嚇參與競拍的人,最終吳迪以底價44.5萬元拍得該加油站。
2009年9月份,張家強的手下張建緒、田野、袁帥等人一起到江南前郭電影院的二人轉大舞台看戲,他們手持丙票入場,卻強行坐甲票的位置,在遭到劇場工作人員制止時,張建緒、田野、袁帥等人用雙截棍將劇場工作人員劉某、董某、孫某打傷。
一審判決
張家強涉黑團伙在被批捕10個月後,2010年9月27日開庭審理。被告張家強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盜竊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強姦罪等被檢方提起公訴。
2010年12月11日,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對以張家強為首的涉黑團伙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一審做出判決,被告人張家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70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數罪併罰,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張家強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75.5萬元。立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潘洪海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874.72元,依法追繳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