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審手續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或者上級土地行 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受理預審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後,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從供地方式、用地規模、補償安置和耕地占補平衡措施等方面,對建設項目是否供地進行審查,並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當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未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的,有關部門不得批 準立項和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預審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經批准的國家、省有關發展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確需占用農用地、可否調整占用非農用地等;
(四)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投資強度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建設用地指標體系、有關設計規範和省政府54號檔案);對因工藝流程、生產安全、環境保護、地質條件、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確需突破建設用地控制標準的,需補充提供有關材料。確屬合理的,方可通過用地預審。
(五)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資金安排落實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資金是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計列入投資概預算中並有保障;
(六)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後可否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七)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