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市範圍內以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審批中的用地規模控制,適用本辦法:
(一)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土地的;
(三)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用地規模控制。
第三條市投資主管部門或經市政府授權審批的部門和單位、土地、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分別在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審批、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中,加強用地規模控制與核定。
第四條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提出項目用地規劃的依據及說明。
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批覆中,應當提出項目建設地點以及用地規模控制的原則性意見;具體的項目用地規模,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環節確定。
第五條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選址意見,由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已批准的詳細規劃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用地位置;
(二)規劃用地性質;
(三)建設用地面積的初步意見;
(四)其它依法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六條項目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應當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土地預審,由土地主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土地預審報告》。
《建設項目土地預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按照國家有關項目用地的定額標準,初步確定用地面積;
(三)是否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措施是否落實;
(五)取得土地的方式;
(六)其它依照政策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七條項目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選址報告》、《建設項目土地預審報告》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規模進行覆核。
對於項目建議書審批中明確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應分期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土地預審報告》,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第八條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區縣和單位,應當將項目用地規模控制納入立項審批程式。
第九條本市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控制的各項工作。
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土地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各區縣和相關部門、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對超越許可權、化整為零進行項目用地規模核定或者沒有進行用地規模核定的項目,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改正或者撤銷立項檔案,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市投資、規劃、土地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