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管理

建設用地管理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內容,它是指國家調整 建設用地關係,合理組織建設用地利用而採取的行政、法律、經濟和工程的綜合性措施。所謂調整建設用地關係是指建設用地權屬的確立與變更,以及理順和協調在解決建設用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關係。建設用地權屬的確立與變更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確立與變更,一般是通過土地徵用、劃撥、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以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來實現的。而土地分配與再分配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關係是指建設用地與農業用地之間的關係、城鎮與郊區之間的關係;建設單位與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各部門之間的用地關係;征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之間的關係;建設用地與環境保護、生態平衡之間的關係等。所謂合理組織建設用地利用是指對建設用地進行組織、利用、控制、監督。建設用地的組織是指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布局、選址、規劃以及設計方案的實施,參與組織指導工作;建設用地的利用則是指國家對建設用地的開發以及再開發採取的引導和約束的措施;建設用地的控制是指對建設用地採用巨觀調控和微觀管理措施;建設用地的監督則是對建設用地的動態變化趨勢的監測,以及對規劃方案的實施和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的監督,是國家對一切非農業用地的開發和再開發以及合理利用的控制、指導和監督。

基本依據與政策

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決定是否供地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於不同類別的項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為以下三類:

(1)國家鼓勵類項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積極供地。

(2)國家限制類項目—限制供地。

凡列入《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屬於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規劃布點、生產能力過剩需總量控制和涉及國防安全、重要國家利益的建設項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設用地前,須先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證,再履行批准手續。

凡列入《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屬於大量損毀土地資源或以土壤為生產料的,需要低於國家規定地價出讓、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規限制的其它建設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對其供地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對限制供地項目用地,必須根據建設用地標準和設計規範進行嚴格審查,對超過用地標準,違反集約用地原則的,要堅決予以核減用地面積。由於限制供地項目多為競爭性項目,要儘量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建設用地。

對未經國土資源部許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向限制供地項目提供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部可責成地方政府收回批准檔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可根據有關限制供地條件作出相應規定。

(3)國家禁止類項目—禁止供地。按照《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禁止提供建設用地的是: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生產方式、產品和工藝所涉及

的,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禁止投資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建設項目。

凡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的建設用地,在禁止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各級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設用地。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經貿委將根據經濟技術進步、社會發展、集約用地和保護環境的要求,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建設用地狀況,不定期組織編制、發布和調整《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和《禁止供地項目目錄》。

根據有關法律,決定供地方式

(1)劃撥方式供地。

(2)有償使用方式供地。有償使用的形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和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3)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可以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包括:

①農民個人建房,但在兩處建住宅是禁止的。

②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可以使用本集體的或者使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③鄉(鎮)企業: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是村辦企業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鄉(鎮)企業。

根據規劃,決定供地的具體位置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決定供地的具要的

根據年度計畫,決定供地時間

根據建設時間和土地供應年度計畫,決定供地時間。

根據用地定額,決定供地數量

根據國家規定的具體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決定供地數量。

審批制度?

新的建設用地審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實行建設用地預審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將建設用地的審查程式前置於建設用地項目立項審批階段因此,今後建設用地審批將首先取決於土地供應的可行性審查。

強化農用地轉用審批

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並提出占用農用地的初步方案,占用耕地的,還應提出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承擔占用農用地、補充耕地的相應義務。

規範土地徵用審批權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單位必須依法辦理土地徵用審批手續,同時提出徵用土地的初步方案,承擔補償相關義務。

集中審批許可權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將農用地轉用及征地審批權上收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中省會城市等部分城市的審批權全部上收至國務院。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改為由鄉(鎮)人民政府審

核,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涉及農用地的,也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審批權同樣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中,部分城市的審批權在國務院。

完善報批手續

規劃的“圈’內土地,必須先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批次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手續後,方可統籌安排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即必須先“批發“後“零售”,而“圈”外建設用地,仍以項目為單位上報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實行項目用地審批

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是建設項目落實到具體地塊的最後審批環節。其中“圈”內用地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具體確定;“圈”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一般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明確供地方式

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根據項目性質的不同,實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劃撥使用等不同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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