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6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3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22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2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體用途分類見附表)確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礦倉儲用地三十年。
(三)寫字樓、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
(四)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科教、醫衛慈善、文化體育用地五十年。
(六)機關團體、新聞出版、公共設施用地四十年。
(七)交通運輸用地三十年。
(八)農、林、牧、漁、苗圃、種養業用地三十年。
(九)其他用地三十年。
同一宗土地上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土地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依據前款規定的出讓年限分別予以確定。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項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年。
第三條 從2014年8月22日起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統一按本規定第二條的出讓年限確定。
第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已經核准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超過本規定的年限規定的,按照原約定或者核准的出讓年限不變。
第五條 凡經批准改變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變更後的土地出讓年限不超過新用途的最高出讓年限,並應當扣除原已使用年限。
第六條 本規定從2014年8月22日起施行。
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體用途分類見附表)確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礦倉儲物流用地五十年;
(三)新型產業用地五十年;
(四)寫字樓、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
(五)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六)科教、醫衛慈善、文化體育用地五十年;
(七)機關團體、新聞出版、公共設施用地四十年;
(八)交通運輸用地五十年;
(九)農、林、牧、漁、苗圃、種養業用地三十年;
(十)其他用地三十年;
同一宗土地上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土地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依據前款規定的出讓年限分別予以確定。
第三條 從2016年9月1日起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統一按本規定第二條的出讓年限確定。
第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已經核准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超過本規定的年限規定的,按照原約定或者核准的出讓年限不變。
第五條 凡經批准改變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變更後的土地出讓年限不超過新用途的最高出讓年限,並應當扣除原已使用年限。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本規定從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土地用途、出讓最高年限分類表
附屬檔案
土地用途、出讓最高年限分類表
土地用途 說 明 出讓最高年限
一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於人們生活居住的各類房屋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用地。 七十年
二 工礦倉儲用地 指主要用於工業生產、物資存放場所的土地。 五十年
1 工業用地 指工業生產及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 五十年
2 採礦用地 指採礦、採石、采砂(沙)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 五十年
3 物流倉儲用地 指用於物資儲備、中轉、配送、分銷作業、運輸裝卸、交易場所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五十年
4 新型產業用地 指融合與生產緊密相關的研發、孵化、試驗、創意、軟體、信息、動漫、無污染生產等創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用地。 五十年
三 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於商業、服務業的土地。 四十年
1 批發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於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油站等及其附屬的小型倉庫、車間、工場等的用地。 四十年
2 住宿餐飲用地 指主要用於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的用地,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旅館、招待所、度假村、餐廳、酒吧等用地。 四十年
3 商務金融用地 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四十年
4 其他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包括商務展銷會展、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資源回收筒、維修網點、照相館、理髮美容店、洗浴場所等用地。 四十年
四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指用於機關團體、新聞出版、科教文衛、風景名勝、公共設施等的土地。
1 機關團體用地 指用於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民眾自治組織等的用地。 四十年
2 新聞出版用地 指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電影廠、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四十年
3 科教用地 指用於各類教育,獨立的科研、勘測、設計、技術推廣、科普等的用地。 五十年
4 醫衛慈善用地 指用於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急救康復、醫檢藥檢、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五十年
5 文化體育用地 指用於各類文化、體育等的用地。 五十年
6 娛樂用地 指用於各類娛樂及公共廣場的用地。 四十年
7 公共設施用地 指用於城鄉基礎設施的用地,包括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消防、環衛、公用設施維修等用地。 四十年
8 旅遊用地 指風景、名勝景點(包括名勝古蹟、旅遊景點、革命遺址等)及管理機構的建築用地。 四十年
五 交通運輸用地 指用於運輸通行的地面線路、場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機場、港口、碼頭、地面運輸管道和各種道路用地。 五十年
1 鐵路用地 指用於鐵道線路、輕軌、場站的用地,包括設計內的路堤、路塹、道溝、橋樑、林木等用地。 五十年
2 公路用地 指用於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用地,包括設計內的路堤、路塹、道溝、橋樑、汽車停靠站、林木及直接為其服務的附屬用地。 五十年
3 街巷用地 指用於城鎮、村莊內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橋)及行道樹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車場、汽車客貨運輸站點及停車場等用地。 五十年
4 機場用地 指用於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 五十年
5 港口碼頭用地 指用於人工修建的客運、貨運、捕撈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五十年
6 管道運輸用地 指用於運輸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管道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五十年
六 農、林、牧、漁、苗圃、種養業用地 指用於農作物種植、喬木、竹類、灌木、果樹、茶樹等木本和草本作物種植、牲畜飼養、養殖、捕撈水生動植物、苗圃種植等用地。 三十年
七 其他用地 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