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構成
建設工程監理費由監理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四部分構成。
1)直接成本。指監理企業履行監理契約時所發生的成本。
2)間接成本。指全部業務經營開支及非工程監理的特定開支
3)利潤。指工程監理企業的監理活動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各種稅金之後的餘額。
4)稅金。指按照國家規定,工程監理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總額,如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
計算方法
監理費的計算方法主要有:
(1)按建設工程投資的百分比計算法。這種方法是按照工程規模的大小和所委託的監理工作的繁簡,以建設工程投資的一定百分比來計算。一般情況下,工程規模越大,建設投資越多,計算監理費的百分比越小。這種方法比較簡便,業主和工程監理企業均容易接受,也是國家制定監理取費標準的主要形式。採用這種方法的關鍵是確定計算監理費的基數和監理費用百分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較大型的技術改造工程所編制的工程的概(預)算就是初始計算監理費的基數。工程結算時,再按實際工程投資進行調整。當然,作為計算監理費基數的工程概(預)算僅限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部分。
(2)工資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費用計算法。這種方法是以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的實際工資為基數乘上一個係數而計算出來的。這個係數包括了應有的間接成本和稅金、利潤等。除了監理人員的工資之外,其他各項直接費用等均由業主另行支付。一般情況下,較少採用這種方法,因為在核定監理人員數量和監理人員的實際工資方面,業主與工程監理企業之間難以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
(3)按時計算法。這種方法是根據委託監理契約約定的服務時間(計算時間的單位可以是小時,也可以是工作日或月),按照單位時間監理服務費來計算監理費的總額。單位時間的監理服務費一般是以工程監理企業員工的基本工資為基礎,加上一定的管理費和利潤(稅前利潤)。採用這種方法時,監理人員的差旅費、工作函電費、資料費以及試驗和檢驗費、交通費等均由業主另行支付。按時計算方法主要適用於臨時性的、短期的監理業務,或者不宜按工程概(預)算的百分比等其他方法計算監理費的監理業務。由於這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程監理企業潛在效益的增加,因而,單位時間內監理費的標準比工程監理企業內部實際的標準要高得多。
(4)監理成本加固定費用計算法。監理成本是指監理企業在工程監理項目上花費的直接成本;固定費用是指直接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各監理單位的直接費用與其他費用的比例是不同的,但是,一個監理單位的監理直接費與其他費用之比大體上可以確定個比例。這樣,只要估算出某個工程項目的監理成本,那么,整個監理費也就可以確定了。問題是,在商談監理契約時,往往難以較準確地確定監理成本,這就為商簽監理契約帶來較大的阻力。所以,這種計算方法用的也很少。
(5)固定價格計算法。這種方法是指在明確監理工作內容的基礎上,業主與監理企業協商一致確定的固定監理費,或監理企業在投標中以固定價格報價並中標而形成的監理契約價格。當工作量有所增減時,一般也不調整監理費。這種方法適用於監理內容比較明確的中小型工程監理費的計算,業主和工程監理企業都不會承擔較大的風險。如住宅工程的監理費,可以按單位建築面積的監理費乘以建築面積確定監理總價。採用固定價格計算法,業主和監理單位都不會承擔較大的風險,在實際工程中採用較多。
方法的比較
分析各種方法的利弊有利於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科學地選擇取費方法,順利地開展合作。
(1)根據耗費時間計算費用的兩種方法。即按時計算法和工資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費用計算法。使用這兩種方法,建設單位支付的費用,是對監理單位實際消耗時間的補償。監理單位不必對成本作出精確的估算,此法對監理來講更方便、靈活。但採用這兩種方法,監理單位必須保存詳細的使用時間一覽表,以供建設單位隨時審查、核實。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控制,否則會造成經費的濫用。即使如此,建設單位也會懷疑監理工程師的努力程度不夠或使用了過多時間。
(2)建設工程投資的百分比計算法。此方法在於一旦建設成本確定後,監理費用很容易計算。監理單位對各項開支不需那么詳細的記錄,建設單位也無需審核監理單位的成本。這種方法還可防止因物價變動產生的影響,因建設成本隨物價的變化而變化,監理取費的基數也變化。這種方法的不足之處是:第一,如採用實際建設成本作基數,監理費直接與建設成本的變化有關,因此監理工程師工作越出色,自己的收入越少,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第二,這種方法有一定的經驗性,不能把影響監理工作費用的所有因素都考慮進去。
(3)監理成本加固定費用計算法。該方法方便之處在於:第一,監理單位在談判階段可以先不估算成本,只在對附加的固定費用談判時,才必須作出適當估算,這樣可以減少工作量;第二,這種方法彈性較大,監理單位的實際成本包括物價因素均可能得到補償;第三,附加固定費一經定下,一般不受工期、服務範圍的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只有在出現重大問題時,才可能對附加固定費用進行重新談判。這種方法的不足之處在於:在談判中可能對某些成本項目是否該得到補償存在分歧,附加固定費的談判常常是很困難的,如因工作範圍或計畫進度發生變化而引起附加固定費的重新談判,則困難更大。
(4)固定價格計算法。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一旦談判成功,雙方都清楚費用總額,支付簡單,建設單位可以不要求支付記錄和證明。但這種方法要求監理單位事先對成本作出認真估算,還要考慮是否會有物價變動的可能。如果工作範圍發生了變化,工期延長,都需重新談判。而且這種方法容易導致雙方對實際從事的服務範圍缺乏一致而清楚的理解,有時會造成雙方關係緊張。
我國建設監理有關規定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有償的服務活動,酬金及計取辦法,由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依據所委託的監理內容和工作深度協商確立,並寫入委託監理契約”。這條規定與國際慣例是一致的。從監理單位講,在監理服務中所收取的貨幣是使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工程建設是一個比較複雜且花費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系統工程,要取得預期的、比較滿意的效果,對工程建設的管理要付出艱辛的勞動。建設單位為了使監理工作正常進行必須付給其適當的報酬,這也是委託方的義務。
應當指出,如果監理費收取過高,建設單位直接用於工程建設項目上的投資勢必減少,而管理費支出過大。如果建設單位給付的監理費過低,監理單位為了維繫生計,一方面可能派遣業務水平低——工資相應也低的監理人員去完成監理任務;另一方面可能會減少監理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以減少開支;第三,監理費低會挫傷監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抑制監理人員創造性的發揮。其結果很可能導致工程質量低劣、工期延長、建設費用增加,這樣受到損失最大的還是建設單位。因此,提供適當的報酬,得到監理人員的高智慧型服務,從而保證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進度、投資能得到有效控制,對於建設單位實際上是一項很值得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