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具體使用要求
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具體使用要求是: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的有關檔案,向城市規劃性行政主管 部門提出定點申請; 2、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地用地項目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初步選定用地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核用地單位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6、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屬檔案。附圖與附屬檔案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圖與附屬檔案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與個人,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2、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要求; 3、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徵求並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審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4、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圖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包括的附圖和附屬檔案,按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以及個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發征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附圖和附屬檔案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