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鄉村建設的新要求。建設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提出,我國將建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要充分體現農村特點,體現便民利民和以人為本,滿足農民生產和生活需要,遏制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和規定
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釋義
本條是關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程式的規定。
1、在鄉、村莊集體土地上的有關建設工程,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設定這項規劃許可制度,一是有利於保證有關的建設工程能夠依據法定的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二是有利於為土地管理部門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行使權屬管理職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三是有利於維護建設單位按照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2、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活動,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後,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的主要內容是確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和範圍是否符合相關的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主要內容是有關建設活動是否符合交通、環保、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申請程式
用地許可證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的一般程式
(1)凡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鄉、村莊規劃的要求和項目的性質,核定用地規模等,確定用地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莊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和個人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核用地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規劃設計圖;
(6)核發鄉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
宅基建房
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申請程式
(1)經鄉級人民政府核實,向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房申請;
(2)根據需要,徵求四鄰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3)縣級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莊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建房人提出設計要求;
(4)核發鄉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
申請材料
應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
住宅建設
村民住宅建設項目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住宅建設項目)申報表;
2、建設項目申請書;
3、相應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放線測量技術報告;
4、多層建築需提供相應資質單位設計的施工圖2份;
5、消防審核意見;
6、建設用地相關證明,占用農用地建設的需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
7、建設項目對四鄰有影響的,需提供四鄰簽字認可意見;
8、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公共設施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性事業建設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性事業建設)申報表;
2、建設項目申請書;
3、相應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放線測量技術報告;
4、相應資質單位設計的施工圖3份;
5、消防審核意見;
6、建設用地相關證明,占用農用地建設的需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
7、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附圖和附屬檔案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屬檔案。
附圖和附屬檔案是鄉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圖和附屬檔案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