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環保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環保工程質量 ,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環保專業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和資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現場修復等工程 ) 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 實行職業準入制度 , 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環保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證書》 ( 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 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環保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 ( 以下簡稱註冊證書 ) 和執業印章 , 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註冊環保工程師英文譯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以下簡稱" 國家環保總局 ") 共同負責註冊環保工程師制度工作 , 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環保工程師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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