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保險

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建築工程質量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及投保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獲得國家或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認可的建築開發商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投保人,於工程開工前就其開發的住宅商品房及寫字樓工程(以下簡稱建築物)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對上述建築物具有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由投保人開發的建築物,按規定的建設程式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後,經保險人指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檢查通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因潛在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質量事故造成建築物的損壞,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費用:
(一)整體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範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三)陽台、雨蓬、挑檐等懸挑構件坍塌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四)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築物的原設計條件使用,包括但不限於:(1)不改變建築物主體結構;(2)不改變使用用途;(3)不超過設計荷載。
潛在缺陷:指在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後,保險人指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檢查時未能發現的引起建築物損壞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設計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築材料缺陷。
建築物的損壞:指投保人交付給被保險人的建築物出現結構損壞或滲漏。投保人交付時的建築物包含裝修、設備、設施的,該裝修、設備、設施因前述結構損壞或滲漏造成的損壞,也在建築物的損壞範圍內。
主體結構部位:指建築物的基礎、牆體、柱、梁、樓蓋、屋蓋等。
修理、加固費用: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專家費、殘骸清理費等必要、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建築物的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被保險人使用不當或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原防水措施;
(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雷電、暴風、颱風、龍捲風、暴雨、洪水、雪災、海嘯、地震、崖崩、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災害;
(七)火災、爆炸;
(八)外界物體碰撞、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九)建築物附近施工影響。
第六條對於下列各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在對建築物進行修復過程中發生的功能改變或性能提高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二)人身傷亡;
(三)被保險人在入住後添置的包括裝修在內的任何財產的損失;
(四)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
(五)本保險契約載明的免賠額。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契約成立、生效與保險期間
第八條凡符合本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投保人,於工程開工前投保本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本保險契約成立。
第九條建築物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後,投保人應就其開發的建築物,向保險人指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申請質量檢查,上述機構檢查通過後,本保險契約自檢查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保險期間為十年,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算。保險期間開始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保險費與免賠額
第十一條保險金額包括總保險金額、單位建築面積保險金額和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保險契約生效時建築物的平均銷售價格(元/平方米)×實際建築物總面積-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價
單位建築面積保險金額=總保險金額/實際建築物總面積
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所購買單元的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單位建築面積保險金額
對於投保人尚未出售的建築物的保險金額也按照本條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的約定計算。
第十二條保險契約成立時,保險人依據投保人確定的預計平均銷售價格與預計建築物總面積計收預付保險費。在保險契約生效後,投保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契約生效時建築物的平均銷售價格和實際建築物總面積,保險人據此計算總保險金額和實際保險費。預付保險費低於實際保險費的,投保人應補足差額;預付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的,保險人退回高出的部分。
第十三條免賠額為每張保險憑證的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九條取得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投保建築物及投保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保險契約生效時,投保人應向保險人提供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工程施工承包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建築物使用說明書,保險人指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在竣工驗收時對投保建築物出具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質量評估報告和在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後對投保建築物出具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查通過的報告等檔案。
若投保人無法或不提供前述檔案,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一次性交清預付保險費,並在保險契約生效時補足預付保險費與實際保險費的差額。實際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保險契約生效前,投保人向社會公眾就投保本保險事宜進行宣傳或報導時,其內容必須事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認可,不得利用本保險欺騙或誤導社會公眾。
若投保人違反前述約定擅自進行宣傳,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且保險人對於投保人對社會公眾所做的欺騙或誤導性宣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同時,保險人有權就因此產生的損失向投保人索賠。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應接受並積極配合保險人指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對投保建築物在施工期間和竣工驗收一年後進行的質量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應嚴格遵守有關建築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應嚴格按照建築物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建築物。
保險人可以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保險期間內,如建築物發生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在保險憑證上進行批註後,該受讓人成為被保險人,享有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下的相應權益
第二十六條在保險期間內,如建築物的用途及其他可能導致建築物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後,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因建築物危險程度增加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工程質量事故發生,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索賠申請、損失清單、房產所有權證明檔案、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投保人之外的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賠償處理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就建築物的損壞是否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質量事故所致,或就損壞的建築物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爭議時,應以雙方共同認可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測鑑定機構的檢測鑑定結果為準。
如檢測鑑定結果認定建築物損壞全部或部分屬於本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人承擔全部或相應部分的檢測鑑定費用;如檢測鑑定結果認定建築物損壞不屬於本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人不承擔檢測鑑定費用。
第三十一條建築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質量事故,需要進行修理或加固的,保險人在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根據實際發生的修理或加固費用扣除每張保險憑證的每次事故免賠額進行賠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在每一保險憑證項下的賠償金額不論對於一次事故還是對於多次事故累計均以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為限。
建築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質量事故,需要重建的,保險人在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根據實際重建費用扣除每張保險憑證的每次事故免賠額進行賠償。保險人將相當於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的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後,保險契約終止。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金額累計不超過總保險金額。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對建築物進行修理或加固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認可。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保障相同的其他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相應保險金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契約的相應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契約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契約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本保險契約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若投保建築物竣工驗收滿一年後,未經保險人指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檢查通過,或者發生本條款第二十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約定情形的,保險人可解除本保險契約,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預付保險費10%的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預付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經全體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方可解除保險契約。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契約解除,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實際保險費10%的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預付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契約解除,保險人按照附表規定的短期費率計算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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