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定義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是指由建設單位投保的,在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間內出現的,由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造成的投保工程的損壞,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
其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質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工程建設標準和契約要求,並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質量缺陷。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投保人:建設單位
被保險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賠償權的人,為建設工程所有權人。建設工程轉讓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理賠流程
業主在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範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書面索賠申請。
經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期限履行維修或支付維修費用義務。
經核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期限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的書面通知書,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共保模式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通常採取共保模式,統一保險條款、統一保險費率、統一理賠流程、統一分配份額。共保體由首席保險公司和至少三家成員保險公司組成。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發展
北京
2007年,北京市推行了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4家建設單位簽訂了關於經濟適用房、兩限房開發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作協定,後因開發商改變投保意願,保險公司也因為投保數量少、缺少法律法規依據等原因而不願承保。最終,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沒有生成保險單,保險試點工作就此擱淺。
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經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明確了北京市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要求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定投保建設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上海
2012年,由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房管局、金融辦、保監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推行上海市住宅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 (滬建交聯〔2012〕1062號),明確了整個質量保證保險(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運行機制。
2014年完成修訂的《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工程契約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採用工程質量保險方式的,不再設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鼓勵投保工程質量保險。
2015年9月30日,《關於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試點到期,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金融辦、市保監局以及相關單位總結過去試點經驗,對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進行了進一步研究,並於2016年6月22日發布了《關於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 (滬府辦〔2016〕50號)。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總結已有經驗,進一步細化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標準,下發《上海市住宅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滬住建規範(2017)4號)。
深圳
2017年6月6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福田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試行)》,要求在轄區內實行建築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
2017年8月16日,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印發《福田區政府投資代建項目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旨在積極發揮市場在工程質量保障體系中的主導作用,穩步推進建築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IDI保險)實施工作。對參與各方做了明確要求。
2017年 9月,深圳保監局發布公告表示,推動政府基建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項目在深圳落地。3家保險公司負責承保該項目的實施。
2018年3月,福田區發改局舉行深圳市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培訓會,再推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會上邀請工程保險領域專家馬海騁博士對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的優勢和操作細則作了系統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