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詳細條款: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1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1.1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共同約定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旦確定,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1.2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從事建築施工及與建築施工相關的工作時,或在施工現場及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一)中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180天內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將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附表一中一項以上傷殘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意外傷殘保險金之和。但若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該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傷殘,如合併原有殘疾後殘疾程度大於原有的殘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併後殘疾項目的給付比例與原有殘疾項目的給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險金額來確定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每位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給付總和以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1.3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況引起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因任何原因導致的流產、分娩;
3)工程停工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4)因整容手術、藥物過敏或其他醫療行為所致的事故;
5)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吸入或注射藥物;
6)犯罪、拒捕、自殺、自傷、鬥毆、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7)無駕駛證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飲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
8)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9)戰爭、軍事行動、內亂或武裝叛亂及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不退還任何費用。
2契約效力
2.1契約生效
本契約於本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時成立。
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後,本契約生效。契約生效後,本公司根據契約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2.2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建築工程開工的次日零時起(契約生效時間遲於開工日期的,自契約生效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施工契約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24時止。
施工企業因各種客觀原因造成工程停頓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暫時中止保險契約,但須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備案。本公司審核確認後,保險契約自接到備案的次日零時起即行中止。契約中止期間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工程重新開工後,投保人可書面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本公司審核確認後,本契約的保險期間按工程停頓時間相應順延。契約中止期間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若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在保險期間屆滿之前,本公司不退還任何保險費;若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在保險期間屆滿之後一個月以內,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並不加收保險費;若在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以後,工程仍未竣工驗收合格的,本契約終止。
2.3契約解除
保險期間內,本公司不接受契約解除申請。
3保險費
3.1保險費
保險費根據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保障內容進行確定,投保人應一次性向本公司繳清保險費。
4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4.1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3天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應承擔由於通知延遲而導致本公司增加的調查、檢驗等費用;因未及時通知而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認的,對無法認定的全部或部分責任,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的給付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4.2受益人
本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由被保險人進行指定或變更;如果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的其他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3保險金申請資料
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本公司有權保留申請資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資料1)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2)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3)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關係證明;
4)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材料;
5)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6)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還應提供意外事故失蹤證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原件;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意外傷殘保險金申請資料1)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2)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關係證明;
3)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材料;
4)醫院或其他合法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4保險金的給付本公司在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以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經審核對申請材料齊全、屬於保險責任且不需要調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決定並向申請人反饋,對10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結果的案件,本公司會在第10個工作日之前將進展情況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賠決定後10天內向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確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會及時通知申請人。
4.5索賠時效
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5其他事項
5.1投保範圍
凡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均可做為被保險人,以團體為單位,由所在施工企業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團體作為投保人,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5.2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會向投保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5.3契約內容變更
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將由本公司以批註或批單形式確認,也可以由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5.4地址變更
保險期間內,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訊地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住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5.5宣告死亡的處理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失蹤,並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將根據法院判決所確定的被保險人死亡日期,按本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確定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將已領取的保險金退還給本公司。
5.6爭議處理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條款釋義
1指定的生活區域
如無特別約定,指為完成本次施工項目的需要,施工企業為與其建立有勞動關係的人員統一安排的集體宿舍。
2意外傷害事故
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3手續費
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及佣金之和,手續費占所交保費的25%。
4未滿期淨保費
未滿期淨保費的計算公式:保險費×(1-25%)×(當日至保費到期日的剩餘天數/保險期間的天數)。
5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醫院
指依法設立的二級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7無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況之一:
1)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
2)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
3)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4)持未經審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附表一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產品費率表
費率表(每人每萬元保額)
單位:人民幣元
交費方式按工程總造價按建築總面積
保險費2元/每萬元造價0.15元/每平方米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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