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凡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以團體為單位,由所在施工企業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團體作為投保人,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從事建築施工及與建築施工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酗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使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疾病;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在從事與建築施工及建築施工不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區域外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十、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一、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二、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三、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按約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一、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1年,或根據施工項目期限的長短確定。保險期間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的24時止。 二、施工企業因各種客觀原因造成工程停頓,投保人可以提出暫時中止保險契約,但須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備案。本公司審核確認後,保險契約自接到備案的次日零時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工程重新開工後,投保人可書面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但累計有效保險期間不得超過保險契約對保險期間的規定。 三、保險契約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辦理續保手續。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由本契約雙方約定,但同一保險契約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應保持一致。 二、保險費有3種方式計收,由本契約雙方選定1種: 1、保險費按被保險人人數計收的,按下列算式繳納保險費: 保險費=保險金額×年費率×保險年份數×被保險人人數保險期滿後仍需辦理續保手續的,仍按上式計算,年費率標準見附錄。 2、保險費按建築工程項目總造價計收,保險費率標準見附錄。保險期滿後仍需辦理續保手續的,可根據保險費率標準,按下列算式繳納保險費: 保險費=保險費率×項目總造價×施工未滿期限/契約施工期限 3、保險費按建築施工總面積計收,保險費收費標準見附錄。保險期滿後仍需辦理續保手續的,可根據保險費收費標準,按下列算式繳納保險費: 保險費=保險費收費標準×建築施工總面積×施工未滿期限/契約施工期限 三、投保人應在投保時一次性繳納保險費。
第七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或辦理續保、加保手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並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數人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指定或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 身體殘疾鑑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一、被保險人死亡,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及投保單位證明; 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於被保險人被確定殘疾及其程度後,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及投保單位證明;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和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和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投保人或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變動 一、投保人因在職人員變動需要加保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同意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後,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二、被保險人離職的,本公司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按約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三、投保人的在職人員少於5人時,本契約終止,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四條契約內容的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時,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 本契約一經成立,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契約。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定或仲裁協定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岩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