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恆安標準附加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
1.您與我們訂立本附加保險契約時需要了解的內容
1.1.附加保險契約的種類和構成您與我們訂立的本附加保險契約是恆安標準附加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所使用的保險條款為恆安標準附加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條款”)。只有當您與我們訂立我們規定的主險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險契約”)時才可以選擇投保本附加險。本附加契約由您與我們訂立的主險契約的條款及本附加險條款、投保申請書、批單、批註以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檔案共同構成。主險契約條款也適用於本附加契約。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契約條款或條款的解釋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契約條款為準。我們在本附加契約條款第6條中對重要術語進行了解釋,術語含義以該條中的解釋為準,請您注意閱讀。
1.2.投保條件一、投保人本附加契約的投保人的條件和主險契約的規定一致。二、被保險人投保時年齡在16周歲(含)至65周歲(含)之間,身體健康且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工作或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合法勞動關係的人員,均可以作為本附加契約的被保險人。
1.3.保險期間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自工程開工日和您交付保險費日二者較晚者的次日零時起一年;或自工程開工日和您交付保險費日二者較晚者的次日零時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具體保險期間由您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單中載明。
1.4.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一、保險責任的開始在您完成投保申請並交付保險費,經我們審核同意且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附加契約成立並生效。我們承擔的保險責任自約定的保險期間起始日零時開始。二、保險責任的終止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契約保險責任自動終止:1.主險契約終止;2.被保險人身故,或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且我們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附加契約載明的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3.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屆滿;4.本附加契約其他條款列明的保險契約或保險責任終止的情形。工程提前竣工,本附加契約自竣工之日起自動終止,我們將不退還任何保險費。本附加契約到期後仍未竣工的,您可以按照3.2款規定向我們申請延長保險期間。
1.5.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在訂立本附加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附加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不承擔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們可以口頭或書面詢問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您有義務如實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將退還保險費。前項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附加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本附加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們在本附加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本附加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您在本附加契約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本附加契約所承保的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應該保持一致。
2.2.我們提供的保障與本附加契約投保有關的建築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地點等由您與我們進行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從事建築施工及與建築施工相關的工作過程中、在約定的施工現場或在施工期間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我們按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在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進行治療,我們就按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免賠額後按照您與我們約定的賠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是指費用範圍及相關標準等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我們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本附加契約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保險期間屆滿時治療仍未結束,保險責任的承擔自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80日。被保險人若已從其他途徑獲得本次意外傷害事故的醫療費用的補償,則我們只承擔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剩餘部分的保險責任。
2.3.我們不承擔的責任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需要在醫院進行治療的,我們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故意造成疾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自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三、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藥物;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五、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以及上述原因導致的併發症;六、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導致的意外;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九、細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蟲感染;十、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十二、被保險人在從事與建築施工不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區域外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身故,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均終止,我們按照本附加契約第3.3款規定,在計算未滿期保險費後,扣除相應的減員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
3.您在本附加契約項下的權利和義務3.1.保險費的交付一、保費有三種計收方式,由本附加契約雙方選定一種:1.按被保險人人數計收;2.按建築工程項目總造價計收;3.按建築施工總面積計收。二、您須為契約項下的所有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開始前一次性支付保險費。
3.2.本附加契約內容的變更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您與我們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附加契約內容。經我們審核同意您的變更本附加契約申請,並且出具本附加契約內容的修改批單,或與您訂立書面變更協定後,變更方為生效。
3.3.被保險人的變動一、被保險人的增加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因在職人員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或我們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們。您應為所有符合我們投保條件的新增在職人員投保本保險,我們在審核同意後簽發批單。我們於批單上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滿期日次日零時止對增加的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若您選擇的保費計收方式是按被保險人的人數計收,我們將按當時的保險費費率收取相應的短期保險費後簽發批單,若您選擇的是其他兩種保費計收方式,那么我們將不收取新增被保險人的保費,我們在審核通過您的增人保全申請後簽發批單。我們於批單上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滿期日次日零時止對增加的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二、被保險人的減少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因被保險人離職或其他原因需要減少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我們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時起終止。若您選擇的保費計收方式是按被保險人的人數計收,我們在計算未滿期保險費後,扣除相應的減員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若退保時被保險人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且我們應承擔或已對其履行賠付責任的,我們不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若您選擇的是其他兩種保費計收方式,那么我們將不退還該離職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您減少被保險人的,應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因您沒有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致使我們在終止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後仍然被法院等有權部門要求向該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您應賠償我們該保險金數額。
3.4.解除本附加契約的處理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可以書面通知我們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請填寫加蓋您單位公章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材料:1.本附加契約;2.本附加契約項下已發生保險事故,但未向我們申請理賠的被保險人名單及案件明細。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本附加契約終止。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我們應承擔或已對其履行賠付責任的被保險人,我們不退還您為其交付的保險費;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我們未對其產生保險金給付責任的被保險人,我們在計算退保金額後,扣除相應的40%退保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因此,您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3.5.中止契約的處理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因各種客觀原因造成工程停頓,可以書面形式申請暫時中止本附加契約。本附加契約自我們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中止。對於本附加契約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工程重新開工以後,您可申請恢複本附加契約的效力,經我們審核同意,本附加契約自我們確定的時間起恢復效力。如果您選擇保險期間為一年,申請恢複本附加契約後累計有效保險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本附加契約效力恢復後,我們對中止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仍然不承擔保險責任。您申請恢複本附加契約效力時,如主險契約效力已在其中止期間內,您必須同時恢復主險契約效力。中止期間不計入保險期間。
4.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4.1.保險金受益人除本附加契約另有約定之外,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