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鄒長林
[摘 要]: 仲裁作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制度,已經逐步被社會和公眾認可,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顯。在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下,為確保仲裁的公平、公正,裁決書的製作質量就顯得尤為重要。裁決書對雙方當事人的權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案件核閱制度 仲裁案件 質量
[論文正文]: 仲裁作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制度,已經逐步被社會和公眾認可,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顯。在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下,為確保仲裁的公平、公正,裁決書的製作質量就顯得尤為重要。裁決書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最終判斷,直接體現了法律的尊嚴,為維護其權威性、穩定性,仲裁委員會應對仲裁庭作出的裁決進行必要的審查,發揮機構仲裁的作用。如何建立適當的審查方式,深圳仲裁委員會通過一年來的實踐,證明了對裁決書審查的方式可以通過建立核閱制度實現。案件核閱即仲裁機構對仲裁庭作出的裁決草稿,在格式、文字、審理程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環節,認為其與法律、仲裁規則、仲裁機構的文書格式要求相牴觸,提出建議修改的意見,與仲裁庭協商,要求其修改完善。
一、建立案件核閱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案件核閱制度是機構仲裁的特點所決定的。我們知道,國際上通行的仲裁方式有兩種,一是機構仲裁,一是臨時仲裁。我國仲裁法只規定了機構仲裁,即成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委員會的名義受理案件,作出裁決,但仲裁委員會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案件審理,作出裁決等方面的工作,是由仲裁庭完成的,仲裁委員會承擔的是案件受理、送達、組成仲裁庭、組織開庭等程式性事務。這就形成了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在仲裁案件過程中分工協作的特點。仲裁庭由仲裁委員會成立、審理案件、作出裁決,由仲裁庭成員簽署後,由仲裁委員會蓋章後發給當事人。雖然仲裁庭在仲裁案件的過程中有其獨立的一面,但這種獨立性不應是絕對的,其與仲裁委員會這一機構有不分割的聯繫,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審理不進行必要的監督,如果出現不公正裁決,仲裁委員會的聲譽就必然會遭受損害,其公信力也會受到影響。因此,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庭關於案件的裁決書進行核閱正是為了防止和減少不公正的裁決出現,維護裁決書的嚴肅性,保證案件質量,樹立自身的公正形象。
2、建立核閱制度是仲裁實踐的必然要求。仲裁委員會在組成仲裁庭時,實行的是一案組成一個仲裁庭,案件辦結時,仲裁庭即解散,具有臨時性。同一類型的案件可能由不同的仲裁庭處理,不同的仲裁庭對案件的裁決所掌握的標準有可能存在差異,當然這樣差異可能是量上的,也可能是質上的,那么,作為以仲裁委員會名義發出的裁決書,如果在處理同類型案件時,裁決結果差別太大,就必然會使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裁決書的公正性產生懷疑,而動搖仲裁委員會的公信力。在此情況下,如果先由仲裁委員會對該類型案件的處理掌握一個基本的尺度,對仲裁庭的裁決提出一些指導性意見,作一些協調工作,那么上述問題就迎刃而解。這是其一。其二,目前,在仲裁員隊伍中,專業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較為突出,個別仲裁員專業水平較差,也有個別仲裁員在品行和修養方面欠缺,曲解法律,偏袒一方,也有一些仲裁員在辦案過程中受到各方面施加的影響以致於對案件違心裁決,還有一些仲裁員在辦案過程中責任心不強,馬虎了事,凡此種種問題,都會對案件的公正裁決產生消極影響,而仲裁的一裁終局的特點決定了對不公正裁決不可能具有司法程式二審終審的救濟途徑,那么一旦不公正的裁決一經作出,就在社會上產生強烈的負面影響。因此,對於不公正的裁決,仲裁委員會必須通過內部的機制及時發現並予以糾正,而建立核閱制度正是為了防止不公正裁決出現的有效途徑。例如,有的裁決書所採信的證據未經過庭審質證,通過核閱而要求仲裁庭對採信的證據開庭質證;有的裁決書通過核閱,發現其作出的裁決結果與事實法律相違背,通過協商仲裁庭接受了核閱意見,作出了與原裁決相反的裁決結果。
3、建立核閱制度是為了借鑑國際上的機構仲裁的成功經驗。一般來講,機構仲裁對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進行必要的監督,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只不過是力度不同罷了。例如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核閱制度的國際商會仲裁院在《國際商會調解與仲裁規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條規定:“仲裁員應於簽署裁決(無論是部分的或是最後的)前將裁決草案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以就裁決的形式提出修改,在不影響仲裁員的自由裁決權的情況下也可以就裁決的實際問題提起仲裁員注意。裁決在仲裁庭未就其形式批准之前不得簽署。”建立核閱制度可以使我國的仲裁制度更好地與國際上通行做法接軌,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為我所用。
二、案件核閱的主要內容
1、審查裁決書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核閱的要求是,對於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實應當根據舉證責任,要求當事人舉證,否則不能認定,當事人不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對間接證據,應當查明證據鏈條,環環相扣,有足夠的證明力度。對於仲裁庭認定的證據,應當有舉證、質證、認證的過程,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舉證質證的表述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證據內容的表述,有關書證的內容應當儘可能列明。
2、審查裁決書的說理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核閱的要求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仲裁庭應當依據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分析,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於認定事實,應當在已查明的證據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推理。對當事人的主張、答辯理由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駁回的答覆,加強說理和論述,以理服人,不能強詞奪理,只作武斷的支持或駁回的結論。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判斷應當有針對性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將抽象的法律套用到具體的案件中去,不能籠統地寫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造成當事人無從知曉仲裁庭到底是依什麼法律作出的裁決。引用法律的順序應該是特別法、部門法、基本法,有前一順序的法律作裁決依據的,一般不再引用後一順序的法律。
3、審查裁決書主文是否規範。核閱的要求是,裁決的主文應當是依當事人的請求而依法作出的完整的可執行的裁決。當事人請求什麼,仲裁庭就裁決什麼,對當事人的請求或反請求應當完整的作出支持或駁回的裁決,不能漏裁;相反,對當事人未請求或未反請求的內容不能超出請求而作出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可以執行。不能出現一些模稜兩可,權利義務不清晰的裁決內容而造成執行困難。
4、審查裁決書格式是否規範,文字、計算是否錯誤。核閱的要求是,裁決書應當依照仲裁機構所要求的格式進行製作,在文字上應當避免錯漏、語句不通、概念不規範、邏輯結構混亂,在計算有關數字時,應當認真仔細,不應出現數字不準確的情形。維護裁決書的嚴肅性。
三、案件核閱的方式
1、把準問題,充分協調。如前所述,對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書進行核閱,是機構仲裁性質所決定的,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是由仲裁委員會負責核閱工作的內設部門(下稱內設核閱部門)代表仲裁委員會進行核閱的,內設核閱部門自身要把案件吃透,找準存在的問題,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學理論進行分析,得出結論,在認為非常有把握的前提下,然後將對裁決書不同的看法和意見反饋給仲裁庭,與其進行討論,各自發表意見,以求達成共識。這個過程的主要工作是在尊重仲裁庭依法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充分協商,平等的交換意見,講法律,講法理,以理服人,服從法律。內設核閱部門切忌以一種居高臨下的態度,強迫仲裁庭接受自己的觀點。雙方只要是依法律、依法理耐心細緻地進行探討,出於公心不懷私利,一般來說,對裁決書不同的意見是不難達成共識的。從深圳仲裁委員會建立核閱制度一年來的情況看,經過核閱近千宗案件,其中有15%左右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修改,絕大部分修改意見得到了仲裁庭的採納,取得了良好效果,不予採納只是極個別情況。
2、對內設核閱部門難以協調修改的裁決書,仲裁委員會通過不同層面的討論,形成統一意見,再行與仲裁庭協商。對於有些裁決書,內設核閱部門通過協商修改,仲裁庭不接受,而內設核閱部門又認為確實存在問題的,可提交仲裁委員會內部辦公會議討論形成統一意見,再將這個意見反饋給仲裁庭。如果內設核閱部門認為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疑難複雜,並且也拿不太準的,還可建議提交專家諮詢委員會討論,對於專家諮詢委員會出具的諮詢意見,仲裁庭一般情況下應當採納,不予採納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3、仲裁庭如不接受核閱意見,可能對仲裁委員會造成負面影響的,內設核閱部門應當告知其可能要承擔的責任。仲裁庭不接受核閱意見,而以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妥的觀點作出裁決的,因此可能帶來的後果,如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對此應當承擔責任。仲裁委員會對此情形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如出於仲裁員操守方面的原因而不是對法律問題的不同理解,固執己見,偏袒一方的,應當對該仲裁員予以解聘或除名。
4、通過核閱裁決書,發現一些帶傾向性問題,提出一些指導性意見,供仲裁庭參考。由於仲裁員多為兼職且仲裁庭的組成具有臨時性的特點。各個仲裁庭在仲裁案件時,對於一些事實和法律問題的看法常常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對相同或相近的問題的裁決迥異,還有就是一段時期裁決書出現了一些帶共性的差錯,影響裁決書的質量。針對這些情況,內設核閱部門應就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認真分析案件的特點,制定解決問題的方案,以指導實踐,提高裁決書的質量。
5、通過對核閱仲裁書對仲裁員的業務水平進行考察。裁決書是對案件全部仲裁過程的客觀反映和理性總結,能夠比較客觀地反映出仲裁庭成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內設核閱部門要經常性地向仲裁委員會領導反饋核閱文書中的信息,包括正反兩方面的情況,如哪些仲裁員為人正派、公正廉潔,業務水平強;哪些仲裁員道德品質、執業操守存在問題;哪些仲裁員業務水平較差,不能勝任仲裁員的工作等等,使仲裁委員會領導在指定仲裁員辦案,監督仲裁員辦案,調整仲裁員資格時有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確保整個仲裁員隊伍德能兼備,公正廉潔,從而提高仲裁委員會的辦案水平,增強公信力。
深圳仲裁委員會的實踐證明,建立案件核閱制度,對於糾正裁決書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規範文字格式、減少文字計算錯誤,提高裁決書的製作水平,保證仲裁案件的質量,維護仲裁委員會的聲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認識到,這一制度剛剛建立,還應當借鑑國內外同行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在仲裁實踐中不斷完善,促進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