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省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各項行政法規與政策,負責制定本州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經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州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三)負責擬制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貸款額度、最長貸款期限和具體管理措施,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州所轄行政、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延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工作。
(五)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支取、使用,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支取、轉移、封存及變更登記等手續。
(六)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個貸款,確保全州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七)負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調整、開戶登記和全州住房公積金的財務核算工作。
(八)負責擬制住房公積金增值效益分配使用計畫,報經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批准後組織實施。
(九)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