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資金

信用證資金,是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資金,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契約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什麼是信用證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契約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契約,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檔案。

信用證的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買賣雙方在貿易契約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 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係,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檔案。

2. 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契約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 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儘快開證。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 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 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檔案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契約相吻合併包括該契約的全部應付費用。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契約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契約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繫,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契約中規定投保範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么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畫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繫銀行或通知行諮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檯,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檯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準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繫,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捷徑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

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打包貸款是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證正本作為還款憑據和抵押品向銀行申請的一種裝船前融資,主要用於對生產或收購商品開支及其他費用的資金融通。

當我行的客戶收到國外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需要資金進行收購或生產以便備貸出運,如果此時流動資金不足可憑收到的正本信用證向我行申請打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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